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與依據

  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你對後履行抗辯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後履行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後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


  適用情形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

  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會。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後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後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後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創立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後履行義務者有後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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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別

  後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都是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都體現了對交易 安全的保護,而且,都是自助權、形成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不需要藉助於對方的意思表示與合作,也不必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自己行使這些權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兩種抗辯權意義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於保護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後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後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

  2、規則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違約抗辯,而後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即 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為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3、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對不分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後履行抗辯權,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後履行人有權行使,而不是雙方當事人都可行使。

  4、產生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因要求同時履行而產生,而後履行抗辯權則因一方要求負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