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何作用
你聽說過同時履行抗辯權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作用
何謂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既然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且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的,意味著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於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審查之。
二、維護交易秩序
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係到雙方能否依照合同來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嚴重影響了交易秩序。
因此,需要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濫用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於督促對方履行義務,並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
三、增進對方的協作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都負有相互協作的義務。相互協作不僅有利於債務的正確行使,而且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建立合作伙伴關係,進而促進交易的增長。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中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對於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規範合同當事人的交易,平衡當事入之間的權益、維護交易秩序,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對於完善中國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執行方式
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於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係,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
第二種學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它有兩種見解:
其一,抗辯權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發生的遲延效果;
其二,已發生的遲延責任,不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受影響。
二、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三、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還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四、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同時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應注意的是,《合同法》已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為獨立的制度,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權人是否還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則需要具體分析。在種類物買賣中,出賣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於其未為此給付前,買受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
在特定物買賣中,如果承認出賣人同樣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無修補的責任,那麼,在風險業已轉移的情況下,買受人就合同成立後發生的瑕疵,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風險尚未轉移的情況下,在物的交付與減少價款的支付關係上,應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的義務,有修補工作成果的缺陷的責任,承攬人違反該義務及未承擔該責任時,定作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