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要哪些條件
不安抗辯權行使之後會對相對人產生不利影響,所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需特定的條件,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行使不安抗辯權需特定的條件的內容。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一是,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二是,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三是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義務
按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型別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按合同法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清楚有先後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後履行義務一方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先履行義務一方有權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