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抗辯權的分類

  在上訴的一方提出請求的時候,另一方可以駁回對方的請求,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些的內容,歡迎閱讀。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合同法》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抗辯權的概念

  抗辯權制度最早起源於古羅馬法。古羅馬法中的抗辯並不完全是訴訟法上的抗辯,而是兼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抗辯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梅仲協先生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為,抗辯權屬於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於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從以上學者對抗辯權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很顯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況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