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履行抗辯權受限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你對抗辯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履行抗辯權受限的情形

  一、先履行抗辯權對雙方違約的限制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定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對方的不履行行為,拒絕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的抗辯權。

  合同法上創設後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清晰地說明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的不履行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係,這有助於正確區分單方違約和雙方違約問題。


  ***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範圍包括兩種情況:

  1、先履行方完全未履行自己的債務時,先履行抗辯權的範圍涵蓋後履行一方的全部給付義務;

  2、先履行一方已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適當的,後履行方應根據雙方不適當履行的具體情況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如果不適當履行能滿足後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後履行一方可針對不能獲得滿足的部分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適當履行使後履行一方的利益完全落空的,後履行方有權全部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

  因此,當雙務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在時間上先後有序且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時,後履行義務方不履行義務往往不構成違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即阻卻了雙方違約的生成。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對雙方違約的限制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定義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到履行期時享有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權利。

  ***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產生,需具備如下條件:

  1、當事人須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是根據同一合同關係產生的,且雙方所負的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或牽連關係;

  2、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需同時履行;

  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適當;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的,對方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同時履行的目的不能達到,不會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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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辯權的簡述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