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何進行抗辯

  面對原告的進攻,被告只需突破其邏輯鏈條中的一環即可形成有效抗辯,不必從根基開始建設邏輯。那麼,如何從容應對、有效破陣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1、權屬證明抗辯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目前法定的權屬證明是將“在作品上署名的”主體推定為作者。因此,對於原告作品上無法署名或沒有署名只能通過其他形式證明其權屬的,被告律師需要關注的是其他證明方式***如著作權登記證書、證人證言等***和證據鏈條的完整性、關聯性和有效性。值得一提的是,特別要仔細核對公證書的內容和形式。

  例如,在筆者親歷的一次訴訟中,原告提供的公證書的落款時間早於公證書中記載的公證時間,該證據的可信度因而大幅下降,由於該證據是原告的核心證據,當事人因此陷入被動。

  對於提供了作者署名的作品原件的,被告律師則要調整注意方向,重點關注原告是否享有訴權,例如:原告是特定型別職務作品***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條件並且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者,僅有署名權,針對其他權項起訴則不是適格的原告;原告有權使用第三方***作者***的作品,但僅僅是第三方的普通授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沒有得到第三方授權無權單獨起訴;等等。

  2、權利有效抗辯

  這一環節的抗辯分為兩個層面:

  第一,承認原告的作品,但是關注其著作財產權是否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此種情形在實踐中發生極少,因為諸如圓明園、清華西門等建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一般而言都已經明顯超過保護期限,原告一般不會對相關作品以著作財產權為由提起訴訟。

  第二,認為原告的作品不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常見的瓦解作品構成的思路包括如下方面:

  ①不符合作品構成的“獨創性”。例如,原告的作品是將《蒙娜麗莎》按照1:1000的比例精確縮小繪製在一顆米粒上,技藝固然高超,卻並不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作品,因為這是一種人類技巧。

  ②作品不可複製。例如,在“劉金迷髮型設計案”中,法院認為“以手工技巧之勞動對人體髮型所作剪裁形成的線條與造型,本身並不屬於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③作者完成作品時沒有主觀創作意願。例如,在“石碑光影著作權”一案中,法院認為,“漢高斷蛇之處”碑出現的人物輪廓沒有證據表明是晏鴻鈞事先的構思創作或與其有意識的創作有關,因此不能認為系其創作的作品。

  ④原告主張的作品不能歸入現有作品型別。例如,時下非常熱門的“編曲權”,其實既難以歸入現有的作品型別,也不屬於四種法定的鄰接權型別。

  3、權利衝突抗辯

  這一層面的抗辯來自兩個方面:

  第一,被告擁有其他合法權利,因此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例如,被告通過合法渠道購買了原告已經發表過的畫作,並公開出售,由於被告依法已經取得了公開展覽畫作原件的權利,原告如果以“展覽權”起訴就難以得到法院支援。

  第二,其他法律賦予了被告的某種權利。例如,普通使用者對蘋果手機進行“越獄”涉嫌侵犯其軟體系統的“修改權”,但由於《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6條規定,“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效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屬於“軟體合法複製品所有人”的法定權利,因此,同樣不構成侵權。

  4、合理使用抗辯

  這一環節的抗辯是著作權糾紛中被告律師使用最多和積累經驗最多的抗辯,筆者在此不做贅述,被告律師只需要紮實做好相應合理使用條款構成要件的舉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很多法院並不排斥十二種模式之外符合“三步檢驗法”的事由,這些事由也可以構成有效的侵權抗辯事由,但是使用人應當對於構成抗辯事由的各種“考量因素”充分舉證***包括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質、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性質、所使用部分的性質及其在整個作品中的比例、使用行為是否影響了作品正常使用、使用行為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等***,這樣才能有效證明自己的行為通過了“三步檢驗法”並被法院採信。

  5、侵權構成抗辯

  當前述兩個環節都無效時,就進入到這一環節,同樣可以分為兩個層面:

  第一,從定義上瓦解對方的指控。例如,對於“複製”,如果被告只是照著原告的文字作品完成了另一件實物***例如照著原告的《傢俱製作說明》造了一件傢俱***,原則上不視為構成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因為這屬於“操作方法”。

  第二,從操作層面瓦解對方的指控。例如,署名權是指使用他人作品時要表明作者身份,但這並非一成不變。在使用他人作品的場合***如室外大型建築***不便題寫作者署名,則不署名並不一定構成對作者署名權的侵害。

  6、免賠責任抗辯

  這一環節的抗辯多用於網路場合中被告構成網路服務商的情況,即根據“避風港規則”和“紅旗規則”等主張被告已經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並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從而免除經濟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