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是什麼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你對後履行抗辯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後履行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原因

  後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對抗其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並不否認合同關係的存在,不消滅或吞併對方的請求權,僅僅是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以達到延遲履行債務的目的。所以,後履行抗辯權屬於延遲抗辯權。


  在進入訴訟程式之前,一方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可以有效的對抗另一方的請求,拒絕履行其債務。但是,另一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基於存在的合同關係和享有的請求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對於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如上文所述,當然不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援。但是對於其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援呢?

  也就是說,在進入訴訟程式後,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呢?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原告***基於實體權利提出訴訟請求後,另一方當事人***被告***主張後履行抗辯權,其作用僅起到防禦的目的,並不是進攻的手段。

  所以,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屬於其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的反駁。該反駁僅能防禦原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但不能抵消或吞併原告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訴訟請求,此時的訴訟標的仍為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審理的物件是原告的請求權能否成立。如果經過審理,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是有效的,其享有合同債權,則法院應當支援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債務的請求。

  首先,該債務是客觀存在的,原告基於此享有的請求權是合法的,被告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僅使其債務的履行延遲,而沒有消滅或否定其負有的債務和原告享有的請求權。

  其次,退一步講,如果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判決被告繼續延遲履行債務,那麼雙方的法律關係仍然處於不穩定狀態,定紛止爭的訴訟目的就沒有實現。

  第三,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享有對應的請求權。同樣,雙方也均享有基於請求權這項實體權利的訴訟請求權。

  換而言之,在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後,被告不應當僅僅主張履行抗辯權進行反駁,而應當基於自己享有的請求權,提出要求對方按約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即提起反訴,以抵消或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否則應承擔由於自己怠於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所帶來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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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情形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 租金。

  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3、應當先履行的 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會。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