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的違約方式有哪些
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你對先履行抗辯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先履行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先履行抗辯權的違約方式
一、不履行抗辯
合同履行期屆至時,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為喪失履行能力。此時合同應予以解除,履行抗辯已經喪失了產生的基礎。
如果不履行只是違約人拒絕履行,違約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並要求違約人繼續履行合同。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被違約人產生了單方解除權。如合同繼續履行仍能使被違約人得到預期利益,解除合同雙方都沒有好處,最佳的選擇是要求違約人繼續履行合同。
在違約人繼續履行前,被違約人有權中止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
二、遲延履行抗辯
遲延履行,又稱給付遲延。一般認為,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
遲延履行可以包括對以下兩種情況的描述:
其一,已屆履行期而未履行債務。
其二,債務已經履行,但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時間已經超過了規定的期限。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產生先履行抗辯權。這裡所稱的遲延履行,並不僅指雙務合同作為交換代價的主給付,還包括附隨主給付的其他義務。
負有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未履行債務時,負在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雖履行期已經屆至,但有權暫不履行合同,而等待其履行。
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一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另一方產生解約權。當合同履行對被違約人仍有必要,其仍然可要求對方繼續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並不導致法定解除權的喪失。在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無結果或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目的已經喪失時,當事人還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負有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雖然履行了義務,但超過規定期限時,在後一方履行的當事人的履行期限通常可以要求順延。要求順延的主張,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當合同履行有先後之別時,在後一方享有期限利益。
比如,甲乙雙方訂立建築安裝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於10月1日前清理好場地,以便乙方施工。甲方遲至10月10日才清理好場地,乙方要求施工期順延,這是先履行抗辯權應有之義。甲方清理場地的義務並不是作為交換給付義務,但並不妨礙乙方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三、部分履行抗辯
有些合同的債務是可以分割的,比如甲方應交付10萬塊磚,其只交付9萬塊磚,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部分履行。
當在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至合同履行期時,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此時在後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方式一般並非表現為拒絕受領,而是將自己的相應給付保留。
如上例,甲方交付9萬塊磚,乙方在履行期屆至時。應當就九萬塊磚支付價款,依誠實信用原則,乙方不得拒付全部價款。當一方部分履行根本無助於另一方實現合同目的時,另一方可以拒絕受領,在己方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合同,而要求對方全部履行合同。這種主張,也應視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四、瑕疵履行抗辯
一方瑕疵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受領,並拒絕自己的給付。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美國牛蛙***種蛙***的合同,甲方交付的牛蛙不是純種牛蛙,乙方有權拒收,並要求調換。受領後發現有瑕疵的,可以退還,並要求其採取補救措施。
在採取補救措施期間,有權拒絕支付價金。
輕微的瑕疵並未影響到履行利益時,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不宜拒絕受領、拒絕自己的給付。否則將無交易安全可言。瑕疵履行已經無法補救,則不屬於行使抗辯權的問題,被違約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履行效果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抗辯
通常情況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例如,甲方邀請乙方嫁接果樹,合同約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與履行效果是一致的。但有時履行效果與履行利益的內容並不相同。比如,甲方邀請乙方授課,雙方並未約定授課效果,乙方完成授課任務,就應視為甲方實現了履行利益。授課效果的好壞並不影響履行利益的存在。
在合同要求履行效果的時候,若未實現履行效果,則在後履行的一方可以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提供的生產某種綠色食品的裝置,可以日產10噸以上。經試車合格後乙方一次性支付技術轉讓費。經試車,該裝置遠遠達不到此要求,此時,乙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支付技術轉讓費。待甲方採取補救措施,達到合同要求後再支付技術轉讓費。或者雙方協商降低技術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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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抗辯權的相關法條
中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採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釋疑
先履行抗辯權,又叫後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因為理論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來挺讓人困惑的。不過,學界主流觀點稱之為“先履行抗辯權”。
之前的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說法,但是沒有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的。
所謂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第一, 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第二, 雙方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第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先履行抗辯權基本跟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樣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辯權的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務履行沒有先後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