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權有哪些不受限制的情形
所謂票據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對一般票據債權人或特定票據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絕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為的權利。你對票據抗辯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票據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票據抗辯權不受限制的情形
《票據法》第13條第1款一方面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同時又規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辯事由而受票者除外。
《票據法》第11條規定的無對價取得票據者,不能享有優於其前手的權利,也屬票據抗辯權限制的除外情況。由此可見,有下列情事之一的,票據抗辯權不受限制:
***1***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自己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仍受取票據的。對這種持票人,票據債務人得拒絕其請求而不履行票據債務。這裡的明知,是指受讓票據時已經知道有抗辯事由;取得票據時不知,後來才知道的,不構成“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票據法學上把對這種持票人的抗辯,叫做“知情抗辯”,屬於“惡意抗辯”之一種。
***2***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的。無對價取得票據者,繼受其前手之權利瑕疵,票據債務人與該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但未被“切斷”,反而轉移至持票人,故持票人請求付款時,被請求的債務人得以無對價取得為由,行使抗辯權,拒絕其請求。學理上稱這種抗辯為“無對價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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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權的具體種類
根據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在理論上通常被分為兩大類:即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
對物的抗辯,是指票據行為不合法或者票據權利不存在,票據債務人能夠對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辯權。該類抗辯的特徵為,
一、抗辯權基於票據本身的瑕疵而產生,抗辯事由具有客觀性,因此又稱為 “客觀抗辯”;
二、無論票據如何流轉,抗辯權均不受影響,抗辯效力可及於任何票據權利人,故又稱為“絕對抗辯”。主要是基於票據本身無效,票據債權已消滅或票據已失效。依票據記載票據債權人不能行使票據債權請求等抗辯原因,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
在對物的抗辯中,根據抗辯人不同又分為兩類:
第一、一切票據債務人***被請求人***可對一切票據債權人提出抗辯。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據無效的抗辯,如缺少票據金額或票據日期、收款人名稱等主要內容的票據,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票據抗辯權;
2、對不依票據文義而提出請求的抗辯;
3、票據債權已消滅的抗辯。
第二、特定票據債務人提出的,但可以對抗一切票據債權人的抗辯。包括:欠缺票據行為能力的抗辯;票據偽造、更改的抗辯;保全手續欠缺的抗辯等等。
對物的抗辯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辯,主要由於債務人與特定的債權人之間的關係而發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債權人行使,持票人一旦變更,就不得主張抗辯,所以這種抗辯被稱為對人的抗辯,或“相對抗辯”、“主觀抗辯”。它包括:
1、基於原因關係而主張的抗辯,如原因關係欠缺或消滅,原因關係不合法,欠缺對價等;
2、持票人欠缺受領票據資格的抗辯,如持票人受破產宣告,或票據債權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書不連續等;
3、基於當事人之間特別約定的抗辯,如平均分擔債務之特約,延期付款之特約;
4、欠缺交付行為的抗辯,如票據行為人作成票據而未交付其相對人以前被盜或遺失時,可對盜竊人或拾得人主張票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