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雙務合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聯絡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雙務合同跟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麼聯絡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具體雙務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合同法》並未規定,學理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於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保險、僱傭等雙務合同。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買受人對於出賣人負有交付價金的義務,出賣人對於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與買受人在轉移標的物和支付價款方面互為對待給付,在轉移標的物和支付價款之間的抗辯權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經常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我們廣泛援引的安慶市申申服裝廠與六安地區經濟開發總公司一方未履行合同付款義務另一方拒交貨物糾紛案就是典型例證。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兩類特殊買賣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

  1、長期供貨合同

  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於確定的或不確定的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一定量的貨物,他方應分期支付價金。此類合同也屬雙務合同,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將構成對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金,則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繼續供應貨物。

  2、不動產買賣合同

  在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價金支付義務的對價是所有權的轉移登記,而不是標的物不動產的交付,不動產所有權因登記而轉移,在交付前買受人已可處分,除有特別約定,買受人不得以出賣人尚未交付標的物為由而拒絕價金的支付。

  ***二***承攬合同

  在承攬合同中,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在同時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就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僱傭合同和繼續供給合同

  依據《合同法》,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屬於繼續供給合同,僱傭合同也應屬於繼續供給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定期或繼續的履行給付義務。實務中,繼續供給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雖有先為給付的義務,但是,如果他方未按時支付報酬或價金時,對方當然可以以前期未為對待給付為由而拒絕自己本期的給付。究其原因在於,就這種繼續性雙務合同的全期觀察,彼此應為的給付,具有對價關係。

  ***四***租賃合同

  值得探討的問題是,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修繕租賃物與支付租金之間是否構成對價?各國規定並不相同,我國學者也看法各異。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所負擔的義務就是修繕義務,保證租賃物的可使用性,而承租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租金。應當認為兩者之間構成對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另外,從《合同法》第221條的規定看,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於此情形,承租人維修費用請求權可以對抗出租人租金請求權,但維修費用請求權不能對抗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如果租賃合同符合繼續性合同的性質,也可按照前述繼續性合同的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五***合夥合同

  我國《合同法》未規定合夥合同,也未規定合夥合同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筆者認為,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否適用於合夥合同,這首先涉及到對合夥合同的性質的認識,對此,學術界尚存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合夥合同具有組織性,當事人訂立合夥合同是為了形成一個進行交易活動的經濟實體,並要對這個實體的成員的行為進行規範,在這一點上,類似於公司章程。

  同時,合夥人訂立合夥合同是要建立一個經濟組織以追求共同的經濟利益,而其他合同則不同,因此合夥合同不屬於雙務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夥合同也具有雙務合同的特點,如合夥人之間的出資義務也具有對價性。一個合夥人的出資與其他合夥人的出資具有牽聯關係。合夥合同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學術界也有不同的觀點。

  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上適用於合夥合同,但在權利行使上應當受到限制。當合夥人為兩人時,如果其中一人未能依照合夥合同的約定出資,卻請求另一人出資時,另一人當然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抗辯,拒絕履行出資給付義務,此時,兩個合夥人基於同一合夥合同而互負債務,且對方未履行債務,自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之理。

  但是,如果合夥人為三人以上,能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假設甲已依照合夥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出資義務,乙、丙尚未出資,如果甲向乙請求出資,乙能否以丙尚未出資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甲的請求?

  不能,這是因為合夥人是分別獨立的當事人,各方的利益是平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之一是須對方未履行債務,甲已經依約履行了出資義務,乙不得以第三人未為給付為由對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在上述情況下,乙不得向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此外,當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請求某合夥人履行出資義務時,被請求的合夥人也不得以其他合夥人未出資為理由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原因在於合夥具有團體性,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系基於合夥團體的立場為請求的,而非基於個人的立場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