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審計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原則

行政自由裁量權在審計執法過程中被廣泛運用,它是審計監督的重要手段。但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使用得好,能促進審計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使用得不好,不僅會影響審計執法的形象和效果,還觸發審計風險。所以,審計機關對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問題,必須認真研究,慎重對待。就此,筆者談點個人的體會。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授權原則

  法律授權原則,是指行政機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使用範圍、幅度,方式、種類、時限等選擇權,必須有法律、法規授權的相關規定。自由裁量行為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無效行政行為,面臨的是行政機關敗訴風險。這就要求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授權的事項,並在規定的範圍、幅度,方式、種類、時限等條件下行使選擇權。如,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先進行審計處理,其包括: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衝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帳目;

  (五)採取其他糾正措施。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在進行審計處理的基礎上,審計機關還可以根據《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其包括:警告,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這就是法律授權的行政處罰選擇空間,審計機關既不能超出規定的種類、幅度,倚輕倚重地進行行政處罰,也不能放棄職責,不作為。這裡要強調一點的是,法律、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專門處理、處罰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如對套開發票製造虛假經濟行為問題的處罰,就不能使用《條例》,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套開發票製造虛假經濟行為問題進行處罰,即,“……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必須體現公正、合理的立法精神

  為什麼要求自由裁量行為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則?這要從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立法意圖來看。總的來講,設定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為了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與社會經濟文化發展,人民生活空間拓展的形勢相適應,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具體是基於三個理由:

  一是基於維護法治的目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法無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行使。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面臨的情況是千差萬別,如果不對行政管理職能的標準和原則作出規定,以及對自由裁量權作出規定,自由裁量行為就沒有執法依據,就會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二是為了增強行政執法的公正、合理性。設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立法意圖,就是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針對不同情況,給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時,提供一種公正、合理的選擇空間,充分體現行政行為寬嚴適度、懲戒以教育為目的、維護管理物件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行政執法公正、合理性的標準,至少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1、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對於相關因素是否進行了考慮,對於不相關因素是否進行了排除。

  2、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必須符合情理。

  這裡的情理,是指事物的客觀規律以及大多數人普遍認可的公平合理的標準。如在審計行政執法中,審計署就對可以從重、從輕和免於處罰的條件作出了相關規定。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第十五條,對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規定的五種情形是:(1)審計前主動糾正的;(2)數額較小,情節輕微;(3)審計查出,但在審計中主動糾正,消除危害後果的;(4)受他人脅迫的;(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第十四條,對從重處罰規定的七種情形是:(1)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規的;(2)挪用、剋扣救災、防災、撫卹、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再就業等專項資金、物資的;(3)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4)阻擾、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5)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6)屢查屢犯的;(7)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還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三是為了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發揮行政機關的能動性。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變化和多樣性,法律只能對其作出大體規範,不可能對所有問題規定得那麼詳盡、具體,這就需要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儘可能地根據法律精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發揮其能動性,高效、高水平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但切不可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執法不公,破壞了法治原則。

  三、行政機關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連續性,以使其作出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具有可預見性

  行政機關一旦根據法律精神確立了某些標準和原則,它本身也必須遵循,行政機關沒有充分理由不得隨意更改這些標準和原則,以保持自由裁量行為之間在一定時期具有的連續性。要堅持對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這樣,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就可以依據審計機關已作出的自由裁量決定預見他們自己的行為後果,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他們對審計機關的期待。如果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結果與公眾的期待相差甚遠,公眾就無法對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結果建立期待,無法建立公眾對行政機關的信心,這時就可能出現不公正的自由裁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