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城鄉規劃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了《城鄉規劃法》。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城鄉規劃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城鄉規劃和規劃區

  自2007年10月頒佈城鄉規劃法以來,我國實行了城鄉統一的規劃管理制度。凡是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都必須遵守該法。所謂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所謂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城鄉規劃的制定

  ***一***體系規劃和總體規劃

  國務院組織編制全國城鄉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其中,省、市、縣級的規劃,應當先經本級人大會審議,鎮規劃經鎮人大審議,然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佈局,功能分割槽,用地佈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昕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審批機關批准前,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城鄉規劃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

  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規劃編制的審批程式報批。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也應依照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報批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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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規劃制定的相關條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佈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佈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併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佈局,功能分割槽,用地佈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佈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佈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佈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註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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