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之憲法的分類

  所謂憲法的分類問題,是在學術上確立某種標準,將客觀存在的為數浩繁的憲法加以分門別類,簡化成少數幾種型別,以便將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徵的憲法歸併研究,探索它們所特有的規律。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憲法分類的相關司考考點。

  

  憲法司法考點之考點一

  以憲法的作用和功能為標準,把憲法分為綱領性憲法、確認性憲法和中立性憲法。

  綱領性憲法是指在憲法條文中規定了較多的尚未實現和正在爭取的內容的憲法。確認性憲法是指在憲法條文中基本以確認已經取得的成果為主,還有一種叫做中立性憲法,所謂中立性憲法是指只規定政府組織,不寫意識形態和基本權利的憲法。

  綱領性憲法雖然有時可能有脫離實際的一面,但應該看到它也有積極引導、宣傳鼓動作用的一面。確認性憲法雖然不脫離實際,但也有其限制發展的消極的一面。中立性憲法不寫意識形態和基本權利,雖有穩定、連續的優點,但作為人民權利書的憲法,不包括人民的基本權利實為重大的缺陷。


  憲法司法考點之考點二

  以憲法的實施效果為準,把憲法分為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和語義性憲法。它由美國學者卡爾·羅文斯坦最早提出。所謂範性憲法是指不僅在法律規範上而且也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它和國家的政治生活融為一體,支配著政治權力的執行,規範著社會生活的全過程。換言之,規範性憲法的規定能貫徹到社會中去。

  所謂名義性憲法是指內容遠離國家的實際政治生活之外,不能規範國家的政治生活的憲法。在這種憲法下,政治權力形成執行過程並未依照憲法所規定的內容而執行。

  換言之,名義性憲法所包括的規範和政治之間有一條鴻溝,沒有把憲法很協調地運用到社會中去。所謂語義性憲法,又稱學義性憲法和標準性憲法、標籤性憲法,是指為維護實際掌握國家統治權力的人之獨佔利益,而將現有的政治權力狀況,按其原狀予以形式化的憲法。這種憲法是專制主義和極權主義國家用以掩蓋其本質愚弄人民群眾,欺騙社會輿論,使其統治地位合法化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憲法規範和實際的權力運用之間毫無一致之處,憲法的存在對於權力活動的執行沒有多大影響。

  憲法司法考點之考點三

  與本質分類相聯絡,列寧曾經指出:當法律周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假的,當它們是一致的時候,憲法便不是虛假的。列寧的這一論斷被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者概之為憲法是否與現實相一致為標準對憲法進行的分類。儘管憲法教是否與客觀現實相脫節的情況極為複雜,因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在依法治國,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將民主憲政作為國家管理的價值追求過程中,列寧的這一認識也就頗具現實意義。

  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其他一些分類方式,如,成文的憲法和現實的憲法、君主憲法和共和憲法、名義上的憲法與本質意義上的憲法、形式意義上的憲法與實質意義上的憲法、附有意識形態的憲法與不附有意識形態的憲法、附有意識形態的憲法和不附有意識形態的憲法、狹義憲法與廣義憲法、各種不同世紀的憲法、古代憲法、近代憲法和現代憲法、平時憲法和戰時憲法、議會內閣制憲法、總絕制憲法和委員會制憲法、三權憲法和五權憲法、單一憲法與聯邦憲法、現實憲法、成文憲法、觀念憲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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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的表現

  1.成文憲法典

  憲法典是憲法的主要表現形式,絕大多數國家以一部統一的法典形式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世界上最早制定憲法典的國家是美國。

  2.憲法性法律

  憲法性法律是指一國憲法的基本內容不是統一規定在一部法律文書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書表現出來的憲法。主要有兩種情況:

  ***1***在不成文憲法國家中,有關憲法規定的內容不是採用憲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單行法律文書予以規定的法律。

  ***2***在成文憲法國家中,由國家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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