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之法的要素

  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法的要素的相關司考考點。

  

  法的要素

  法作為整體,由若干個基本要素所組成的。

  一、法律規則

  ***一***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也是一個整體,由若干個要素構成。

  “三要素說”,即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

  ***二***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關係

  1.在成文法條件下,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載體,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條文即沒有法律規則。

  2.一個規則可以在一個條文裡表現,也可在不同條文裡表現,甚至可以在不同的法裡表現。如《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種種基本權利,這種權利都表現為行為模式裡的授權性規則,但是完整的法律規則不僅要有行為模式而且要包括後果模式,而後果模式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社會法當中等等。

  3.一個條文表現包含不同的規則。

  ***三***法律規則的分類

  1.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授權性規則即在法律規則中專門規定一定的組織和個人有權做什麼、可以做什麼的規則。義務性規則即以明確肯定的形式規定一定的主體應當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2.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確定性規則即規則的內容明確、肯定。委任性規則即規則本身並不提供具體的規則,而是把具體的規則委任其他有關主體來產生和制定。準用性規則即原來已有此種規則,但其不具有法的效力,有權主體加以選擇和認可,賦予其法律的效力。如我國《礦山安全法》規定解決礦山安全方面事故的問題,可以適用礦山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

  3.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強行性規則是指義務性規則。任意性規則主要同作為個人的社會主體的權利相聯絡的規則。

  二、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的精神品格所在,是一個法律文字主要線索之所在。

  ***一***法律原則的種類

  1.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2.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3.實體性原則和程式性原則。

  如計劃生育屬於政策性原則,如無故殺人就當償命屬於公理性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屬於基本原則。

  ***二***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法律規則是更具體的法律原則,而法律原則不具體設定權利義務內容,只是規定指向。

  2.在適用範圍上,一個案子只能適用一個規則,而原則的適用範圍要廣泛得多。

  3.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而法律原則則不是此種情況。

  三、權利與義務

  權利與義務實際上不是法律概念,應當說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

  ***一***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含義

  1.所謂法律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

  2.法律義務。義務所指出的是,是人們的“應然”行為或未來行為,而不是人們事實上已經履行的行為***2***義務具有強制履行的性質,義務人對於義務的內容不可隨意轉讓或違反。

  ***二***權利與義務的分類

  1.基本權利義務與普通權利義務。

  2.絕對權利義務與相對權利義務。

  3.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

  絕對權利和義務其特點是所針對的主體也是絕對的,即不具有特定性。而相對權利和義務所針對的主體也是相對的。如你與張三簽訂買賣合同,你所具有的權利所針對的物件只能是對方當事人張三。

  ***三***權利和義務的相互聯絡

  第一,兩者關係非常密切。

  第二,通常情況下兩者不分離。注意:分離不能絕對化。

  第三,兩者關係是互動的。

  四、法律概念

  ***一***專業化概念。如殺人、犯罪、刑法等等。

  ***二***非專業化概念。即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術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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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因為學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實證主義者認為法是權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會實效***social efficacy***。而在法實證主義者中,區分法的概念有兩大類:以社會實效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權威性制定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非實證主義者的法的概念中不僅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定義要素,而且可以包括社會實效性要素和權威性制定要素。

  馬克思主義對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是:首先,法的本質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質反映法的階級性。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法的物質制約性是指法的內容受社會存在這個因素的制約,其最終也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確定的。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分析社會的特點在於:認為法律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關係的反應;社會關係的核心是經濟關係,經濟關係的中心是生產關係;生產關係是由生產力決定的,而生產力則是不斷髮變化的;生產力的不斷髮展最終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

  這就提供了一個將法律置於物質能動的社會發展過程加以考查的唯物史觀的分析框架。按照這種觀點,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試講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包括生產關係、階級關係、親屬關係等在內的各種社會冠以以及相應的社會規範、社會需要上升為國家的法律,並運用國家權威予以保護。所以,法的本質存在於國家意志、階級意志與社會存在、社會物質條件之間的對立統一關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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