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之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因為學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實證主義者認為法是權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會實效***social efficacy***。而在法實證主義者中,區分法的概念有兩大類:以社會實效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權威性制定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法的概念的相關司考考點。

  

  法的概念

  一、法律職業知識點

  ***一***法律職業的基本特點

  法律職業是一種專門的行業,法律職業是與法律打交道的職業,是以法律為出發點、為歸宿的職業。

  例:張三在人民法院工作,李四在人民檢察院工作,他們所從事的職業***CD***

  A.是法律職業

  B.不是法律職業

  C.可能是法律職業

  D.可能不是法律職業

  ***二***如何理解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的基本特點:

  第一,法律思維是一種理性的思維,它反對動不動就講暴力;

  第二,法律思維講邏輯關係,它反對紊亂的思維;

  第三,法律思維也是一種以法律為物件的思維。

  二、法的現象與法的本質

  ***一***迄今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種基本的方法和思路

  1.注重從法本身來研究法

  如研究法的本質、淵源等。***實證法學派***

  2.從法的外部觀察法、研究法

  如研究法的正義、理性、良惡等等。***價值論法學***

  3.把法置於社會整體中,把其看作整個社會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從法同其它社會現象、社會環節關聯的角度來研究法

  如研究法與經濟、文化、政治的關係等等。***社會法學派***

  ***二***如何理解法的現象與法的本質

  法的現象是可以為我們所直接感知及觸控的法的外部的種種表象。

  法的本質是包含在法內部的、深處的一種雖然看不見、但卻真實存在的、規定著法基本走向的一種關鍵性要素。

  ***三***法的本質主要體現***重要考點***

  1.法具有正式性

  即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代表國家而存在和執行的。

  2. 法具有階級性,法首先和主要是體現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當中佔據主導地位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3.法具有客觀性。

  三、法的特徵

  ***一***法是調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範

  1.法是一種規範,即一種標準、一種尺寸,是我們這些主體都要遵照執行的,屬於制度規範。

  2.法不是一般的社會規範,它是專門調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範。

  3.不是所有的行為問題都是法要解決的。

  ***二***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範

  1.法的產生是基於制定或認可兩種途徑

  所謂制定是指生活當中本來沒有的規範,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有關程式把這種規範創造出來從而產生新的法律,稱為制定。如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所謂認可是指生活當中本來就已有這種規範,但此種規範沒有法律效力,有權力的國家機關加以選擇,對其賦予法的效力,使之進入法,成為法的組成部分。

  2.法是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範

  法在我國由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一些具體的形式表現出來,而且在憲法、法律、法規中又以具體的條文表現出來。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

  法的普遍性有三種具體的表現:普遍的有效性;平等性;一致性。

  注意:不是所有的法都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四***法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規範

  ***五***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通過法律程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範***法和其他社會規範最大的區別***

  1.法與其它社會規範的區別不在於有無強制性,而在於有什麼樣的強制性,即所有的規範都是有強制力的,強制力不是法所特有的。

  2.法的強制力的實現是不以被強制者的認同為轉移的。

  3.法的強制不是隨意性的強制,而是有嚴格程式加以規範的強制。

  四、法的作用***重要考點***

  1.法的規範作用的五種體現***考試重點***

  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教育作用和強制作用。

  2.法的社會作用

  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法具有政治職能的作用;二是法具有社會公共職能。

  注意:法的作用不是萬能的。其作用範圍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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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內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現行法律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所謂法律部門,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所劃分的調整同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憲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刑法,

  5、訴訟法,包括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6、說明:其他未述及的法律可根據法律關係的主體、調整物件分別劃歸以上各部門法裡。特別說明的現在通常所劃分的經濟法,實際可以從新認識,將被認為是經濟法的法律在制定法典過程中編纂到法典裡,是民法的法律規範編入民法,是規範行政行為的法律規範編入行政法。這樣,可以避免混淆行政行為與經濟性質的行為、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追究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並且,經濟法通常被認為是規範經濟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可是經濟行為通常是商事行為和經濟巨集觀調控行為,在最初的法律詞語裡並沒有將其納入體系。現在不能因為需要就非得堅持在法律詞語體系裡使用經濟行為這個詞語。實際上,經濟行為並不是單一的法律行為,因此,最好將其分解後分別納入各自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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