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之法的特徵與作用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這個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發的特徵與作用相關司考考點。

  

  司法考點之考點一

  法的特徵

  法首先是一種社會現象,它不以人的意識為轉移,是客觀存在的;法是人們對客觀現象的認識的產物和結果。所以法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人們主觀認識的產物。換言之,法是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的標籤。


  法有以下幾個特徵: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具有規範性。

  所以法具有社會性,法不調整單純的思想,法不調整所有的行為,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強調的是法的反覆適用性。

  2.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範,具有國家意志性***公共權力機構一般指國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會規範強調的是在國家權力所及的範圍內,平等對待一切社會成員,法律的要求始終對全人類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強制性。

  這裡特別強調國家強制力是通過法定程式間接地表現出來的。但是國家強制力不是唯一保證法律實施的工具。

  5.法是有嚴格的程式規定的規範,具有程式性。

  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範;在社會成員之間財產關係上出現了“我的”、“你的”之類的觀念,即是權利義務觀念形成,這是法產生的主要標誌之一。

  司法考點之考點二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法的作用體現在法與社會的互動影響中,直接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表現。

  2.法的規範作用。

  法的作用分為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規範作用是手段,社會作用是目的。

  法的規範作用包括:

  ***1***對本人行為的指引作用。

  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確定的指引***通過設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和不確定的指引***選擇的指引,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2***對他人行為的評價作用。

  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

  ***3***對一般人行為的教育作用。

  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

  ***4***對當事人行為之間的預測作用。

  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

  ***5***對違法行為人的強制作用。

  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

  3.法的社會作用是指,法的本質、目的表現為社會性。法的社會作用表現為法具有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4.法的作用的侷限性。

  強調法的作用是有侷限性的,表現為:***1***法律的調整物件、調整範圍是有限的;***2***法表現為一種穩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響;***4***社會其他因素對法的影響。

  例題1:村民於曉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樹,父親勸阻她說,砍樹要經有關部門批准,否則違反《森林法》,於曉玲聽從父親的勸告沒有砍樹。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B.評價功能  C.教育功能  D.強制功能。

  答案:A、C

  本案例中有三個行為,於曉玲想要砍樹的表達行為、其父親的勸誡行為、於曉玲聽從父親勸誡放棄砍樹的行為。表達行為不受法律調整,勸誡行為具有教育作用,於曉玲放棄砍樹的行為表現出一種指引和教育作用。

  例題2:學者們認為,法不是萬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於:1.法律重視程式,不講效率;2.法律調整外在行為,不干預人的思想觀念;3.法律強調穩定性,避免靈活性;4.法律反映客觀規律,不體現人的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確的:

  A.1.3.4   B.1.2.4   C.2   D.3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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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內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現行法律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所謂法律部門,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所劃分的調整同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憲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刑法,

  5、訴訟法,包括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6、說明:其他未述及的法律可根據法律關係的主體、調整物件分別劃歸以上各部門法裡。特別說明的現在通常所劃分的經濟法,實際可以從新認識,將被認為是經濟法的法律在制定法典過程中編纂到法典裡,是民法的法律規範編入民法,是規範行政行為的法律規範編入行政法。這樣,可以避免混淆行政行為與經濟性質的行為、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追究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並且,經濟法通常被認為是規範經濟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可是經濟行為通常是商事行為和經濟巨集觀調控行為,在最初的法律詞語裡並沒有將其納入體系。現在不能因為需要就非得堅持在法律詞語體系裡使用經濟行為這個詞語。實際上,經濟行為並不是單一的法律行為,因此,最好將其分解後分別納入各自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