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宋代法律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書判大理寺卿竇儀等人的奏請下,開始修訂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宋代法律的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宋刑統

  《宋刑統》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書判大理寺卿竇儀等人的奏請下,開始修訂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刑統》的編纂體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時頒佈的《大中刑律統類》。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統》,便是《刑統》體例在五代時發展的結果。《刑統》在編纂上,以傳統的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縣常科等條文編附於後,使其成為一部具有統括性和綜合性的法典。


  《宋刑統》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1***兩者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

  ***2***《宋刑統》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為213門,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3***《宋刑統》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4***《宋刑統》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等。

  【記憶口訣】刊印頒行宋刑統,篇下分門體例新。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編敕

  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誡。南北朝以後成為皇帝詔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於律,成為斷案的依據。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神宗時設有專門的編敕機構“編敕所”。

  律與敕的關係: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並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立於《宋刑統》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於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關於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三

  折杖法

  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對緩和社會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四

  配役

  配役刑淵源於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後,原有的流刑實際上便稱為配役。為補死刑和折杖後的諸刑刑差太大,有輕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種類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為一種非常複雜的刑名。

  配役刑在兩宋多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復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於後晉天福年間的刺面之法,太祖時偶爾用之,仁宗後成為常制。刺配對後世刑罰制度影響極壞,是刑罰制度上的一種倒退,在宋代和後世都曾頗遭非議。

  ***關鍵詞記憶:刺配、刺面、太祖、仁宗***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五

  凌遲:

  ***1***作為死刑的一種,凌遲始於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種酷刑。

  ***2***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後成為常刑。

  ***3***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4***《大清現行刑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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