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考點之漢法
公元前206年,漢高祖劉邦佔領秦都咸陽,鑑於秦亡的歷史教訓,召集關中諸縣。劉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制定“漢法三章”***約法三章***,對秦朝法律刪繁就簡,去苛從寬,無疑是順應民心的。它的制定和實施對劉邦統一全國起到了極為有利的作用。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漢法的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漢代文帝、景帝廢肉刑
1.背景:西漢建立後,重視總結秦亡教訓。漢文帝時鑑於當時繼續沿用黥、劓、斬左右趾等肉刑,不利於政權的穩固,開始考慮改革肉刑。
2.導火線:緹縈上書救父
文帝開始刑罰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獲罪當施黥刑,其小女緹縈上書請求將自己沒官為奴,替父贖罪,並指出肉刑制度斷絕犯人自新之路的嚴重問題。文帝為之所動,下令廢除肉刑。
3.刑制改革的內容。
***1***文帝:
①黥刑 改為 髡鉗城旦舂***去發頸部系鐵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為 笞三百;
③斬左趾改為 笞五百;
④斬右趾改為 棄市死刑。
***2***景帝:
①笞三百改為笞二百;
②笞五百改為 笞三百。
《箠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邁了一大步。
4.刑制改革的意義。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儘管這次改革還有缺陷,但同周秦時期廣泛使用肉刑相比,無疑是歷史性的進步,在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漢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1***漢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長官。郡守為地方行政長官也是當地司法長官,負責全郡案件審理;縣令兼理本縣司法,負責全縣審判工作;基層設鄉里組織,負責本地治安與調解工作。
***2***漢代時期御史大夫***西漢***御史中丞***東漢***,負責法律監督。漢武帝以後設立司隸校尉,監督中央百官與京師地方司法官吏;刺史,專司各地行政與法律監督之職。
2.《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反映。其特點是依據《春秋》等儒家經典著作審理案件,而不僅僅依據漢律。
春秋決獄的內容是: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這裡強調審斷時應重視行為人在案情中的主觀動機,在著重考察動機的同時,還要依據事實,分別首犯、從犯和已遂、未遂。
《春秋》決獄實行“論心定罪”原則,如犯罪人主觀動機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事處罰。相反,犯罪人主觀動機嚴重違背儒家倡導的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也要認定犯罪給予嚴懲。
以《春秋》經義決獄為司法原則,對傳統的司法和審判是一種積極的補充。但是,如果專以主觀動機“心”、“志”的“善惡”,判斷有罪無罪或罪行輕重,也往往會成為司法官吏主觀臆斷和陷害無辜的口實,在某種程度上為司法擅斷提供了依據。
***關鍵詞記憶:董仲舒;儒家化;論心定罪***
***2***“秋冬行刑”。
漢代對死刑的執行,實行“秋冬行刑”制度。漢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規定春、夏不得執行死刑。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秋冬行刑制度,對後世有著深遠影響,唐律規定“立春後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亦溯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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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法即“約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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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的法律制度
漢法***Han Law***,漢賈誼《新書·等齊》:“曰一用漢法,事諸侯王乃事皇帝也。”《史記·田叔列傳》:“今樑王不伏誅,是漢法不行也。”《新唐書·張九齡傳》:“ 九齡曰:‘ 漢法非有功不封,唐遵漢法,太宗之制也。’”
漢族儒士之政治主張
漢法***Confucianism***:少數民族政權入主中原,所實施的漢族儒士的政治主張。
楊志玖先生在《元史三論》中提出漢法是“漢族儒士之政治主張”,他提出“漢法”的含義是:“漢人文化在政治上之所表現也。”
元人許衡《許文正公遺書》卷 7《奏疏》***:“考之前代,北方奄有中夏,必行漢法”。許衡所說的 ,“行漢法” 就是要恢復“儒治” 即孔孟所說的“王道”、儒家傳統的“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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