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秦法

  秦國早期的法制原是相當落後的。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 商鞅兩次變法,以 李悝的《 法經》為藍本, 改法為律,強調法律具有“範天下不一而歸一”的功能。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秦法的相關司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秦代的罪名

  ***1***危害皇權罪:謀反,操國事不道,洩露皇帝行蹤、住所、言語機密;偶語詩書、以古非今;誹謗、妖言;詛咒、妄言;非所宜言;投書***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財產和人身罪。

  秦代侵犯財產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盜”,盜竊在當時被列為重罪,按盜竊數額量刑。

  秦代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賊殺、傷人、鬥傷、鬥殺。


  ***3***瀆職罪。

  一是官吏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犯罪。

  二是軍職罪。

  三是有關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

  ①“見知不舉”罪。見知不舉是指看見違法犯罪行為而不糾舉。

  ②“不直”罪***罪應重而輕判,罪應輕而重判***和“縱囚”罪***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

  ③“失刑”罪:因過失而量刑不當。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①《田律》中規定的違令賣酒罪;

  ②逃避搖役,在《法律答問》中包括“逋事”***已下達徵發徭役的命令而逃走不報道***與“乏徭”***到達服徭役的地點又逃走***

  ③逃避賦稅。

  ***5***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

  ①關於婚姻關係的,包括夫毆妻、夫通姦、妻私逃等等。

  ②關於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等等。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秦代的司法制度

  1.廷尉:

  秦時,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廷尉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審理全國案件。

  2.“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秦代殺傷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列為嚴懲物件,這類犯罪稱為“公室告”,官府對此必須受理。

  “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訴訟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強行告訴的還要給予處罰。

  【記憶口訣】必須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三

  秦代的刑罰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的輕刑,是秦代經常使用的一種刑罰方法。

  ***2***徒刑。徒刑即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①城旦舂:男犯築城,女犯舂米,但實際從事的勞役並不限於築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

  ③隸臣妾:將罪犯及其家屬罰為官奴婢,男為隸臣,女為隸妾,其刑輕於鬼薪、白粲;

  ④司寇:伺察寇盜,其刑輕於隸臣妾;

  ⑤候:發往邊地充當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輕等級。

  ***3***流放刑。包括遷刑和謫刑,都是將犯人遷往邊遠地區的刑罰,其中謫刑適用於犯罪的官吏,但兩者都比後世的流刑要輕。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斬趾***宮等四種殘害肢體的刑罰。

  ***5***死刑。

  ①棄市,即所謂殺之於市,與眾棄之;

  ②戮,即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然後斬殺;

  ③磔,即裂其肢體而殺之;

  ④腰斬;

  ⑤車裂;

  ⑥坑,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殺,即將患疾疫的罪人拋入水中或生埋處死;

  ⑧梟首,即處死後懸其首級於木上;

  ⑨族刑,通常稱為夷三族或滅三族;

  ⑩具五刑 :《漢書·刑法志》載:“當夷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

  ***6***羞辱刑。秦時經常使用“髡”、“耐”、“完”等恥辱刑作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頭髮和鬍鬚、鬢毛;“耐”與“完”是一刑二稱,指僅剃去鬍鬚和鬢毛,而保留犯人的頭髮。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經濟刑:貲、贖。“貲”是用經濟制裁來懲治官吏的一般失職和普通百姓的一般違法行為的獨立刑種,它包括三種:

  ①純屬罰金性質的“貲甲”、“貲盾”;

  ②“貲戍”,即發往邊地作戍卒;

  ③“貲徭”,即罰服勞役。

  贖刑不是獨立刑種,而是一種允許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繳納一定金錢或服一定勞役來贖免刑罰的辦法。從雲夢秦簡來看,秦代的贖刑範圍非常廣泛,從“贖耐”、“贖黥”、“贖遷”,到“贖宮”、“贖死”,均可贖免。

  ***8***株連刑:族刑和收。

  收,亦稱收孥、籍家,就是在對犯人判處某種刑罰時,還同時將其妻子、兒女等家屬沒收為官奴婢。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四

  秦代的刑罰適用原則

  1.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判斷成年與否的標準為身高,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者為成年,低於六尺五寸者為未成年。

  2.區分故意與過失原則;

  3.盜竊按贓值定罪的原則;

  4.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

  5.累犯加重處罰;

  6.教唆犯加重處罰;

  7.自首減輕處罰;

  8.誣告反坐原則:故意捏造事實與罪名誣告他人,即構成誣告罪。誣告者實行反坐原則,即以被誣告人所受的處罰,反過來制裁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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