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魏晉齊律法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陳群、劉劭等增刪漢律而成,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之上增加九篇,並改漢之具律為刑名,列於全律之首。是三國時期魏國一部主要法典,於後世有重要意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魏晉齊律法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八議

  “八議”入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時,以《周禮》“八辟”為依據,正式規定了“八議”制度。“八議”制度是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實行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它包括:

  ①議親***皇帝親戚***

  ②議故***皇帝故舊***

  ③議賢***有傳統德行與影響的人***

  ④議能***有大才能***

  ⑤議功***有大功勳***

  ⑥議貴***貴族官僚***

  ⑦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

  ⑧議賓***前代皇室宗親***

  ***關鍵詞記憶:周禮;八辟;***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官當

  “官當”制度確立

  “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

  【記憶口訣】北有北魏南有陳,官職抵罪律中明。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三

  重罪十條

  “重罪十條”的產生

  《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是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把“重罪十條”置於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物件,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量。“重罪十條”分別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

  ③叛***叛變***

  ④降***投降***

  ⑤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

  ⑥不道***凶殘殺人***

  ⑦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⑨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⑩內亂***親屬間的***行為***

  《北齊律》規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四

  準五服制罪

  “準五服制罪”的確立

  《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誌,區分親屬的範圍和等級的制度。按服制依親屬遠近關係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服制不但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也是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直到明清。

  在刑法適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凡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變重;以卑犯尊,處罰變輕。

  【記憶口決】血緣近,尊犯卑,處罰輕;卑犯尊,處罰重。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五

  死刑復奏制度

  死刑復奏制度:

  死刑復奏制度是指奏請皇帝批准執行死刑判決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這一制度,為唐代的死刑三複奏,打下了基礎,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又體現了皇帝對民眾的體恤。

  ***關鍵詞記憶:北魏太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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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魏律背景:

  三國時期,魏、蜀、吳政權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響、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

  由於它是對漢律的改革,故當時稱為《新律》;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區別,通常稱作《曹魏律》。

  法律繁多龐雜是秦漢早期法律的突出特點之一。魏明帝曹睿即位後,於太和三年***229年***下詔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其篇名分別是:刑名、盜律、劫略、賊律、詐律、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興擅、乏留、驚事、償贓、戶律、捕律、雜律、免坐。***參見《晉書》卷三十《刑法志》引《新律序》***

  曹魏律在繼承的基礎上,對秦漢法律進行了較大改革,例如:

  體例上,將《法經》中“具律”改為刑名,置於律首。體現對法律原則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具律是《法經》的總則和序例,即總論性的律文***

  內容上,將維護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漢律中的宮刑,縮小族刑連坐範圍,將法定刑分為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罪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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