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魏晉齊律法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陳群、劉劭等增刪漢律而成,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之上增加九篇,並改漢之具律為刑名,列於全律之首。是三國時期魏國一部主要法典,於後世有重要意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魏晉齊律法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八議
“八議”入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時,以《周禮》“八辟”為依據,正式規定了“八議”制度。“八議”制度是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實行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它包括:
①議親***皇帝親戚***
②議故***皇帝故舊***
③議賢***有傳統德行與影響的人***
④議能***有大才能***
⑤議功***有大功勳***
⑥議貴***貴族官僚***
⑦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
⑧議賓***前代皇室宗親***
***關鍵詞記憶:周禮;八辟;***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官當
“官當”制度確立
“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
【記憶口訣】北有北魏南有陳,官職抵罪律中明。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三
重罪十條
“重罪十條”的產生
《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是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把“重罪十條”置於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物件,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量。“重罪十條”分別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
③叛***叛變***
④降***投降***
⑤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
⑥不道***凶殘殺人***
⑦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⑨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⑩內亂***親屬間的***行為***
《北齊律》規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四
準五服制罪
“準五服制罪”的確立
《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誌,區分親屬的範圍和等級的制度。按服制依親屬遠近關係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服制不但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也是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直到明清。
在刑法適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凡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變重;以卑犯尊,處罰變輕。
【記憶口決】血緣近,尊犯卑,處罰輕;卑犯尊,處罰重。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五
死刑復奏制度
死刑復奏制度:
死刑復奏制度是指奏請皇帝批准執行死刑判決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這一制度,為唐代的死刑三複奏,打下了基礎,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又體現了皇帝對民眾的體恤。
***關鍵詞記憶:北魏太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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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律背景:
三國時期,魏、蜀、吳政權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響、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
由於它是對漢律的改革,故當時稱為《新律》;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區別,通常稱作《曹魏律》。
法律繁多龐雜是秦漢早期法律的突出特點之一。魏明帝曹睿即位後,於太和三年***229年***下詔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其篇名分別是:刑名、盜律、劫略、賊律、詐律、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興擅、乏留、驚事、償贓、戶律、捕律、雜律、免坐。***參見《晉書》卷三十《刑法志》引《新律序》***
曹魏律在繼承的基礎上,對秦漢法律進行了較大改革,例如:
體例上,將《法經》中“具律”改為刑名,置於律首。體現對法律原則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具律是《法經》的總則和序例,即總論性的律文***
內容上,將維護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漢律中的宮刑,縮小族刑連坐範圍,將法定刑分為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罪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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