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清朝的傳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開始於乾隆元年,經過順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時,命三泰為律令總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經過高宗御覽鑑定後,正式“刊佈中外,永遠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大清律例的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知識。
司法法制史考點一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於乾隆元年開始重新修訂。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總裁官對原有律例進行逐條考證,重加編輯,於乾隆五年完成,頒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結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諸圖》、《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條。自乾隆五年頒律以後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後世各朝只是不斷增修律文之後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為藍本,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記憶口訣】《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後一部集大成。
司法法制史考點二
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統稱,可分為
***1***條例
條例一般而言是專指刑事單行法規,大部分編入《大清律例》,附於某一律條之後。條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皇帝批准後成為一項事例,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判決。然後,經“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條例纂修活動,由律例館編入《大清律例》,或單獨編為某方面的刑事單行法規。
***2***則例
則例指某一行政部門或某項專門事務方面的單行法規彙編。它是針對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則例”作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對於國家行政管理起著重要作用。
***3***事例
事例指皇帝就某項事務釋出的“上諭”或經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事例一般不自動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處理該事務的指導原則。
***4***成例
成例,也稱“定例”,指經過整理編訂的事例,是一項單行法規。成例是一種統稱,包括條例及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
司法法制史考點三
大清會典
《大清會典》與清代行政法:
《清會典》仿效《明會典》編定,記述各朝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制度。計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部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
司法法制史考點四
清代的刑部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審機關,為六部之一,執掌全國“法律刑名”事務,下設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師和各省審判事務。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機構,主要負責:一是審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稽核地方上報的重案***死刑應交大理寺複核***;三是審理髮生在京師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處理地方上訴案及秋審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與律例修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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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中的例:
《大清律例》律文之後所附的條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即皇帝認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據某些具體案件的處理而發出的帶有規範性的命令和規定﹐簡稱為例。例是律的補充﹐同律一樣﹐也是審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較慎重﹐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而例則因時制宜﹐隨時增刪和修改***乾隆時定製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種更為靈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數量大大多於律條。雍正三年時就有八百十五條﹐到同治時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
由於例繁雜眾多﹐常與律文發生牴觸﹐彼此之間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實踐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舊例﹔律與例都沒有明文時則採用比附﹐實際上還是用例。結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為清統治者實行司法專橫﹑魚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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