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託投資登記制度有何作用

  由於我國法律體系屬大陸法體系,信託財產權屬問題參照《物權法》以及《信託法》。在現有登記制度中,不存在信託登記制度,信託公司只能選擇轉讓登記的方式接受信託財產,這種情況不但帶來巨大的稅負問題也將信託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使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權利義務關係不明,更不利於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建立信託登記制度:

  一方面可以明確各方當事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內容;

  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公示作用,使第三方充分了解交易實體的權屬狀況,以及瞭解交易實體狀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受託人是否真正享有處分權等。

  信託登記制度的完善可以避免交易欺詐行為,建立合理的交易秩序,利於信託財產安全,保護受益人利益。在受益人的利益受到充分保護,信託財產權屬及性質的公開透明的情況下,才能保護信託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