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國有與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land user***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國有與集體土地使用權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權利內容的,與所有權相分離的,對國有土地所享有的用益性民事財產權利。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多為一般主體,對其身份資格多無特別限定。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公民自然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多為特殊主體。
***2***取得方式的多樣性。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過出讓***含以出讓金作價出資或入股***、租賃或劃撥等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據此用地者原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者也可依法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繼受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3***內容的差異性。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因不同方式而取得,而取得方式之不同將導致權利內容具有實質性差異。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需經法定登記予以確認。土地管理法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內容與限制。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國有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並依權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權、處分權。但對於依法律或依約定不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客體的土地空間範圍及物,不得行使上述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和權利設定時約定的義務。
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而終止。一般來說,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使用權人放棄使用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權人為自然人的,使用權人死亡後無人繼承,也可導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土地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而未獲批准的***住宅用地的續期依物權法的規定***;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其中因上述第***1***、***2***項情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地者依法律限定按照一定土地用途而以一定合法方式使用集體土地的權利。
1.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特徵:
***1***主體的特定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為特殊主體,對其身份資格多有限制,主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擔當,只有法律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擔當。這與現行法禁止或限制非農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因此,從總體上來講,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靜態的權利,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對集體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歸屬性或依賴性。
***2***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後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並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作為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採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
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通過承包、分配、投資、撥付等方式向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地者提供集體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進行分類的各項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別對應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如農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為承包***因此又被稱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主要採用帶有社會保障性質的與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身份密切相關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採用招標、拍賣及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為分配;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為投資;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為撥付。
***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目前,國家尚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2.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確認。集體土地使用權經登記確認,分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非農用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終止。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1***國家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2***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
***3***用地者撤銷、遷移等而停止使用集體土地的;
***4***用地者違法或違約被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例如,依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承包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因上列第一種情形終止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其獲得的徵地補償安置費,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支付給原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補償,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原集體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安置。因第二種情形終止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原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終止情形及法律後果,還應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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