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點之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動產與不動產的相關司法民法考點知識。
司法民法考點一
動產與不動產
***1***以物能否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以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
A.動產是能夠移動並且不致損害價值的物,如桌子、電視機等。
B.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則會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見》第186條規定,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裝置為不動產。比如尚未收割的農作物,就是不動產,但收割後的農作物就是動產。
△不動產: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著物;
其他都是動產:汽車、飛機、輪船是特殊的動產。
***2***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
A.所有權人限制。
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客體,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B.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同。
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生變動效力。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城市房地產交易法規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均須辦理登記後才生效。
C.設立的他物權型別不同。
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而動產可設定質權和留置權。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可設定抵押權。從物的性質上看,不動產多屬於稀缺性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他物權型別要多於動產。
D.不動產發生相鄰關係。
不動產由於不能移動,相鄰的佔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衝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調。所以,民法上有專門處理不動產相鄰關係的條文,以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相鄰關係。動產因能移動,所以不發生特定人之間的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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