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外國人

  外國人俗稱“老外”,是指在一國境內不具有該國國籍而具有他國國籍的人或用於一國人對他國人的統稱。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外國人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外國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一國所指的外國人是指不擁有該國國籍而擁有其他國家國籍的人。一般地,國家在進行管理時,將無國籍人也歸於外國人的範疇。具有雙重國籍的人,當處於其擁有的任一國籍的國家境內時,一般被視為本國人。在有些情況下,外國人一詞除外國自然人外,還包括有關的外國法人。


  一國境內的外國人可以分為普通外國人和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一般地,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是對普通外國人而言。享有外交特權豁免的外國人適用專門的法律制度,有關內容參見“外交關係法與領事關係法”一章。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是通過在一國法律中,對外國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體現的。包括外國人在入境、居留、出境等各個方面的權利義務。根據國際法,給予外國人何種法律地位,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事項,不受別國干涉。國家通過其國內法對外國人的法律地位自主地作出規定。但是,對外國人法律地位的規定不得違背國家依據條約承擔的國際義務或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規則,並應考慮外國人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

  外國人處於居住國的屬地管轄權之下,必須遵守居住國的法律。他根據居住國關於外國人地位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他還應履行對其國籍國效忠及其他義務。當其權利受到侵害並滿足相關條件時,有權請求國籍國的外交保護。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外國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根據一般國際法,國家沒有允許外國人人境的義務。由於國家間交往的需要,國家一般都在互惠的基礎上允許外國人為合法目的入境,並且制定有關的法規和彼此達成協議,規定有關入境的條件程式和相關問題。實踐中,外國人人境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

  ***1***持有有效護照並獲得入境簽證。也稱為“護照簽證制”。護照一般是某人的國籍國法定機關頒發的用於在國外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人境簽證是指入境國對申請入境的外國人給予的允許其入境或居留的許可,它由入境國法定機關以某種認證方式作出。

  實踐中,被入境國接受的某種證明身份的證件,如國際旅行證、國際船員證、國際公務員證等,也可起到護照作用。簽證一般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等不同種類,分別給予不同目的的外國入境者。簽證手續也可以由有關國家之間協議免去。

  ***2***在入境口岸接受有關安全、衛生等方面的檢查。國家有權作出規定,對可能危及本國安全、社會秩序或國民健康的外國人,拒絕人境,如精神病患者、某種傳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的人等。

  2.對於外國人的居留,各國也有權通過國內法予以規定,包括居留條件、手續、期限及其他事項。任何國家或其國民都不得主張必然有在另一國的居住權。外國人的居留應該辦理申請和批准手續,以規定的地區、期限、目的和方式居留。一般將外國人的居留根據時間長短分為短期、長期和永久三種,但期間的劃定各國法律規定各異。外國人在居留國的居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由居留國的法律規定。

  3.國家一般不禁止外國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對外國人離境規定某些條件。對於外國人的出境,一般要求其辦理出境手續,依法付清捐稅或債務,了結訴訟。外國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帶走其私人合法財產。國家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令外國人限期離境或將其驅逐出境,但此措施不得無端濫用。

  4.我國2012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2日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條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管理法》對於外國人人出境、居留、交通工具的邊檢,相關調查和遣返等事項做了規範,《條例》則進一步對外國人的入出境和居留做出了細化規定。《條例》把我國的簽證類別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四類。

  其中,大部分外國人的入境適用普通簽證。普通簽證從入境目的上,又分為永久居留、訪問、旅遊、貿易、探親、學習、工作以及國際機組人員船員等12類,分別設定條件,發給不同入境目的申請並滿足條件的外國人。《條例》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的期限准許上,分為短期***小於等於180日***和長期***超過180日***兩種。

  《條例》對外國人的停留居留,也做出了具體規定。特定情況的外國人需要申請並獲得中國頒發的相應種類的居留證件。居留證件分為以下種類:

  ***1***工作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2***學習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3***記者類居留證件,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4***團聚類居留證件,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5***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發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週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特別地,《條例》規定,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註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資訊。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註前款規定資訊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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