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外交特權與豁免

  外交特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豁免是指對駐在國 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外交特權與豁免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使館的特權與豁免知識點講解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使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

  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使館館舍是指供使館使用及供使館館長寓所之用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屬的土地,不論其所有權屬誰。使館館舍不可侵犯表現在:


  ***1***接受國人員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這表明接受國官員未經使館館長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使館館舍執行公務,即使是送達司法文書或遇火災以及流行病發生,也不例外。

  ***2***接受國對使館館舍負有特殊的保護責任,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尊嚴和安寧的事情。

  ***3***使館館舍及裝置,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2.使館財產及檔案不得侵犯。使館的檔案及檔案無論何時何處,均不得侵犯。接受國任何時候都不礙要求使館交出其檔案和檔案,也不得對使館的檔案和檔案採取搜查、查封、扣押、沒收或銷燬等措施,不論這些檔案檔案位於何處。這項特權即使兩國斷交、使館館長長期或暫時撤退、發生武裝衝突時也不例外。

  3.通訊自由。此項特權包括:

  ***1***接受國應允許使館為一切公務目的自由通訊,並予保護。包括其與派遣國政府及該國其他使館及領事館通訊。對這種通訊,接受國不得干擾或妨礙。

  ***2***使館為了通訊的需要可採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郵袋及明密碼電信在內。但非經接受國同意不得裝置使用無線電發報機。

  ***3***使館的來往公文不得侵犯。來往公文指有關使館的一切來往檔案。

  ***4***接受國對外交郵袋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並應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傳遞。外交郵袋的包裹須附有可資識別的外部標記並以裝載外交檔案或公務用品為限。

  ***5***外交信差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接受國的保護。外交信差應持有載明其身份及構成郵袋的包裹件數的官方檔案。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權,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派遣國或其使館還可派特別外交信差。

  這種信差亦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當其將負責攜帶的外交郵袋送交收件人後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6***外交郵袋可託交預定在准許入境地點降落的商業飛機機長轉遞。機長應持有載明構成郵袋的郵包件數的官方檔案,但機長不能視為外交信差。使館可派遣館員一人向飛機機長自由取得外交郵袋。

  4.使館免納捐稅。使館的捐稅免除的內容有:使館館舍免納國家的、區域的或地方的捐稅,如房地產稅,但此項免除不包括為使館提供的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如水費、電費和清潔費等;使館辦理公務所收的規費及手續費免納捐稅;使館的公務用品,如辦公室傢俱、打字機、車輛等免納關稅和其他課徵,但儲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不在此列。

  5.使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自由。使館人員在接受國應享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權,他們不僅為執行公務享有這項自由,而且私人的活動也是自由的。接受國不得對使館人員的行動予以妨礙或干涉,不得侵犯他們的自由權。但這種自由受國際法的原則和接受國法律規定限制,如使館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接受國法律禁止或限制進入的區域,不得進行間諜、顛覆等違法活動。

  6.使用派遣國的國家標誌。使館及其館長有權在使館館舍及使館館長寓所以及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國徽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