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戰爭犯罪

  在把戰爭當作主權國家權利的情況下,戰爭犯罪僅指交戰國軍隊違反戰爭法的行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殺害或虐待戰俘,攻擊、掠劫和屠殺平民等。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戰爭犯罪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戰爭犯罪的概念

  傳統國際法中的戰爭犯罪,僅指交戰國軍隊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行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殺害或虐待戰俘,攻擊、掠劫和屠殺平民等行為。因為在傳統國際法,國家有戰爭權,因此發動或從事戰爭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對國際法的違背或國際罪行。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手段,特別是《聯合國憲章》規定不得以與憲章不符的方式非法使用武力,從而任何非法從事戰爭或使用武力的行為都是違背國際法的,並可能涉嫌構成戰爭犯罪。這種發展擴大了戰爭犯罪的範疇。基於此,也有人將傳統國際法中的戰爭犯罪的概念稱為狹義用法,而擴大了範疇的戰爭犯罪的概念稱為廣義的用法。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對於戰爭犯罪的審判和懲罰的實現

  在國際法中對於戰爭犯罪的審判和懲罰的實現,開始於“二戰”結束後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

  在此之前,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對於戰爭期間德國野蠻暴行,受害國人民曾經強烈要求審判和懲處作為罪魁禍首的德皇威廉二世。協約國根據《凡爾賽和約》的規定,組織了特別軍事法庭。但審判由於荷蘭拒絕引渡德皇而未果。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的進行,開創了追究個人戰爭刑事責任實踐,確立和證實了一系列有關戰爭責任、戰爭犯罪和懲罰的國際法原則。其中1945年《倫敦協定》及《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等檔案,對於國際法特別是戰爭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國際法考點三

  紐倫堡原則

  紐倫堡原則是指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相關的一系列檔案和審判實踐所確立和形成的關於追究戰爭責任、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它構成了現代國際法中有關戰爭犯罪和懲罰規則框架的基礎。該原則包括:

  ***1***從事構成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應承擔個人責任,並受懲罰;

  ***2***不違反所在國的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3***被告的官職地位,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級命令,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5***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罪行的人,有權得到公平審判;

  ***6***違反國際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7***參與上述罪行的共謀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在紐倫堡原則的基礎上,國際法對於戰爭犯罪進行追究的規則和原則又有一些新的發展,如確立了戰爭罪行和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戰爭罪犯不得予以庇護,各國應在引渡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問題上進行合作等原則。

  司法國際法考點四

  戰爭犯罪的罪名

  根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戰爭犯罪包括以下三類:

  1.危害和平罪。該罪是指計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為實現任何上述行為的共同計劃或同謀。

  2.戰爭罪。該罪是指違反戰爭法規與習慣的行為,此種違犯應包括但並不限於對在所佔領土內的平民之謀殺、虐待,為使其從事奴隸勞役或任何其他目的的放逐,對戰俘或海上人員之謀殺或虐待,殺害人質,劫掠公私財產,任意破壞城市、集鎮或鄉村,或從事非根據軍事需要之破壞。

  3.違犯人道罪。該罪是指在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對任何居民之謀殺、滅絕、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為;或基於任何政治、種族或信仰的原因所進行的迫害。

  戰後國際法的發展,不斷確認了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原則和確立的罪名,並且對罪名下所包含的內容和範圍加以明確和細化。在此領域中,迄今最為重要的發展是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該公約對上述各項罪名的具體範圍都作出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例如,僅上述罪名中的戰爭罪一項,就包含了嚴重破壞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行為、嚴重違反國際法已確定的適用於國際武裝衝突的法規和習慣行為等四大類共40個子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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