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傷病員與戰俘
戰俘一般是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的武裝部隊、民兵、志願部隊人員、合乎一定條件的抵抗運動的人員以及經准許的伴隨武裝部隊的有關人員等。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傷病員與戰俘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傷病員待遇
日內瓦公約中,關於傷病員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
***1***敵我傷病員在一切情況下應無區別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顧,不得基於性別、種族、國籍、宗教、政治意見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對其生命的任何危害或對其人身的暴行均應嚴格禁止。尤其不得加以謀殺或消滅、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學的試驗;不得故意不給予醫療救助及照顧;也不得造成使其冒傳染病危險的情況。只有醫療上的緊急理由,才可以予以提前診治。當衝突之一方被迫委棄傷者、病者於敵人時,在軍事考慮許可範圍內,應留下一部分醫療人員與器材。
***2***衝突各方的傷者、病者如落於敵手,應為戰俘,國際法上有關戰俘之規定應適用於他們。
***3***每次戰鬥後,衝突各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尋傷者、病者,予以適當的照顧和保護;環境許可時,應商定停戰或停火辦法,以便搬移、交換或運送戰場上遺落之受傷者。
***4***衝突各方應儘速登記落於其手中之每一敵方傷者、病者,或死者之任何可以證明其身份之事項,並應儘速轉送情報局,該局轉達上述人員之所屬國。
***5***衝突各方應保證在情況許可下將死者分別埋葬和焚化之前,詳細檢查屍體,如可能時,應經醫生檢查,以確定死亡,證明身份並便於作成報告。
***6***軍事當局,即使在入侵或佔領地區,也應准許居民或救濟團體自動收集和照顧任何國籍之傷者、病者。任何人不得因看護傷者、病者而被侵擾或定罪。
***7***海戰中傷病員的待遇,如適用範圍、保護物件、基本原則等方面與陸戰的制度完全相同。並且由於海戰特點還特別補充了一些諸如船難、軍用醫院船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戰俘待遇
根據《日內瓦第三公約》,戰俘自其被俘至其喪失戰俘身份前應享受規定的合法待遇和相關權利。禁止戰俘在任何情況下加以放棄公約規定的這些待遇和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1***交戰方應將戰俘拘留所設在比較安全的地帶。無論何時都不得把戰俘送往或拘留在戰鬥地帶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為使某地點或某地區免受軍事攻擊而在這些地區安置戰俘。
***2***不得將戰俘扣為人質,禁止對戰俘施以暴行或恫嚇及公眾好奇的煩擾;不得對戰俘實行報復,進行人身殘害或肢體殘傷,或供任何醫學或科學實驗;不得侮辱戰俘的人格和尊嚴。
***3***戰俘應保有其被俘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戰俘的個人財物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檔案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歸其個人所有;戰俘的金錢和貴重物品可由拘留國儲存,但不得沒收。
***4***對戰俘的衣、食、住要能維持其健康水平,不得以生活上的苛求作為處罰措施;保障戰俘的醫療和醫藥衛生。
***5***尊重戰俘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允許他們從事宗教、文化和體育活動。
***6***准許戰俘與其家庭通訊和收寄郵件。
***7***戰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審時享有辯護權,還享有上訴權。拘留國對戰俘的刑罰不得超過對其本國武裝部隊人員同樣行為所規定的刑罰。禁止因個人行為而對戰俘實行集體處罰、體刑和酷刑。對戰俘判處死刑應特別慎重。
***8***訊問戰俘應使用其瞭解的語言。
***9***不得歧視。戰俘除因其軍職等級、性別、健康、年齡及職業資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因種族、民族、宗教、國籍或政治觀點不同加以歧視。
***10***戰事停止後,戰俘應即予以釋放並遣返,不得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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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的主要內容包括:
戰俘是處在敵國國家權力管轄之下,而不是處在俘獲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的權力之下,因此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
戰俘在任何時間均須受人道的待遇和保護,不得對戰俘加以肢體殘傷或供任何醫學或科學試驗,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嚇及侮辱和公眾好奇心的煩擾,禁止對戰俘施以報復措施;戰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檔案外,應仍歸戰俘保有;
戰俘的住宿、飲食及衛生醫療等應得到保障;對戰俘可以拘禁,但除適用的刑事和紀律制裁外不得監禁;
紀律性處罰絕不得非人道、殘暴或危害戰俘健康;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勞動;對戰俘不得施以肉體或精神上的酷刑或以任何其他脅迫方式來獲得任何情報;
戰事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遲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均不得放棄公約所賦予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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