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人權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是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人權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國際人權法

  人權是一個歷史和發展的概念,涉及政治、哲學、社會、文化等多方面的內容。人權被用做一個法律概念時,是泛指與人本身有關的所有法律權利的總稱。國家合作通過國際法促進和保障人權主要是“二戰”之後形成的,有關的原則和制度被認為構成了一個正在發展的國際法新分支,即國際人權法。


  1.國際人權法是指國家之間關於尊重保護人權以及防止懲治侵害人權行為的原則和制度,它主要由一系列保護人權的條約組成。從國際法看,國際人權公約是國家締結的,條約所規定的是國家承擔的義務和遵守的規則,其主體是國家。個人不是這些條約的主體,而僅是條約所涉及人權的權利主體。

  2.人權主要通過國內法實現和體現,國家通過國際人權條約促進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是對國內法和國內措施的輔助。個人直接享有的法律上的權利,即法律上的人權,主要是由國內法來規定和完成的。國家履行其國際人權條約的義務的直接結果也是要通過國內法和國內措施來保護這些權利。因此,人權保護主要和最終是由一國在其主權下通過國內法來實現。

  3.人權本身不是國際法創設的,國際法只是通過國家的合作,尊重和保護有關權利或促進其更好地實現。其中,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的人權。

  4.人權領域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存在許多分歧,一方面,增進及保護人權已成為當代國際社會的共識和國際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另一方面,人權保護的國際合作必須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不得將一國的政治模式或價值觀強加給別國,不得將人權作為干涉他國內政的工具。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國際人權條約體系

  目前,國際人權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條約構成的,這些條約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

  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放給各國簽署和加入。這兩個公約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內容,並加以完善和發展。兩個公約的內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權的基本內容和國際人權保護的主要方面,被認為是基本的關於人權的國際法律檔案。

  兩個公約都首先規定了自決權和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經濟社會權利,包括工作權、社會保障權、家庭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等。它要求締約國盡最大能力採取措施,以便使這些權利逐漸得到實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涉及了廣泛的公民權利,包括生命權、免於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審判、信仰自由、和平集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要求締約國尊重和保證這些權利,併為達到此目的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公約所涉及的各項權利。兩個公約分別建立了各自的履約機制。

  ***二***專門領域或區域的人權條約

  1.專門領域主要包括:***1***消除各種歧視方面:《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行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公約》、《關於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公約》等;***2***婦女兒童權利保護方面:《婦女政治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3***禁止奴隸制和強迫勞動方面:《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之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廢止強制勞動公約》等;***4***保護被拘禁者權利方面:《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