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文字

  下條約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訂的,確定簽約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條約文字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約文的議定

  約文的議定包括締約方為達成條約而進行的談判、約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


  條約文字的議定一般首先經過談判。條約談判是有關締約方為在條約的內容和有關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而進行的協商、交涉的過程。談判可以由有締約權的國家機關進行,如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親自談判條約,而多數情況是由國家主管當局授權的全權代表代為進行。

  全權代表進行談判締結條約須具備全權證書。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談判締約,或使館館長議定派遣國和接受國之間的條約約文,或國家向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或其機關之一派遣的代表,議定在該會議、組織或機關中的一個條約約文,由於他們所任職務,無須出具全權證書,仍被認為代表其國家。

  雙邊條約的起草,可由一方提出草案或雙方共同起草。多邊條約可由參加談判的各國代表共同起草,電可通過設立專門機構起草,然後交各國代表會議討論商定。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約文的認證

  約文擬定後須要予以認證。約文的認證是指談判方確認共同同意該約文是正確的和作準的,應作為當.事方之間擬締結的條約約文。認證方式可以按照條約約文所規定的程式,或按照參加起草條約約文的各國所約定的程式。一般採用的方式有:

  1.草簽。由談判代表將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籤於條約約文下面,表示該約文不再更改。草簽通常用於在約文議定後須經過一段時間才舉行條約簽署的情況。

  2.待核準的簽署或暫籤。此種簽署是等待政府確認的簽署,表示一種特殊的待定狀態。在簽署人所代表的本國確認以前,它只有認證條約約文的效力;如待核準的簽署經該國確認,即發生正式簽署的效力。

  3.簽署。簽署是指有權簽署的人將其姓名籤於條約約文之下。簽署首先具有對約文認證的作用,是約文認證的一種方式。

  此外,根據條約本身的規定或有關各方的約定,簽署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義:

  ***1***如經條約規定或各有關方約定,簽署意味著簽字國同意受條約的拘束,那麼此時的簽署就具有了認證和接受拘束的雙重意義。

  ***2***對規定或約定需要批准的條約,簽署除對約文的認證外,還含有簽署者代表的國家初步同意締結該條約的意思,雖然該條約對於該國尚無法律拘束力,但該國簽署之後不應作出有損條約目的宗旨的行動。若簽署國嗣後明確表示不予批准,則該簽署只具有認證的作用。

  4.通過。當前國際實踐中,多邊公約的認證有時採取經有關各方代表會議通過的方式進行。即在公約草案擬定後,召開各國代表會議對草案進行討論和修改,然後以表決或協商一致來通過約文。約文如獲通過,一般不再被更改。

  司法國際法考點三

  同意接受條約拘束的表示

  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是締約程式中最關鍵的環節,任何締約主體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條約拘束的表示,才能成為條約的當事方。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的方式可由該條約規定或由有關各方約定。實踐中採用的主要方式有簽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

  1.簽署。一國通過簽署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發生於下列情況:

  ***1***該條約規定簽署有這種效果;

  ***2***各談判國約定簽署有這種效果;

  ***3***該國在其代表的全權證書中或在談判過程中表示該國賦予簽署這種效果。此外,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待核準的簽署經其本國核准確認後也表示該國同意受條約的拘束。

  2.批准。批准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上的兩種含義。國內法上的批准是一國的權力機關依據該國國內法對條約的認可。國際法上批准是指一國同意受條約的拘束。國際法上的批准一般是通過交換或交存批准書來完成,即通知對方或其他各方其同意受條約拘束。一國的權力機關批准某項條約後,並須作出批准書,對於雙邊條約,須與對方進行該批准書的互換;對於多邊條約,一般是將批准書交條約規定的國家或機構儲存。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列舉了以批准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四種情況:

  ***1***條約中規定須經批准;

  ***2***各談判國約定條約需要批准;

  ***3***該國的代表對該條約作須經批准的簽署;

  ***4***在談判代表的全權證書中或在談判中有須批准的意思表示。

  是否批准及何時批准一項條約,由各國自行決定。國家沒有必須批准其所簽署的條約的義務。

  3.加入。加入是指未對條約進行簽署的國家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成為條約當事方的一種方式。加入多用於開放性多邊條約,可以加入的條約由條約本身規定或相關國家約定。加入是國家確定同意受條約拘束的表示,因而加入一般不須再經批准。

  實踐中,一些國際公約規定同時開放給有關國家簽署或加入,這時國家可以選擇採用哪種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簽署通常只能在條約規定的開放簽署的期限內進行,而加入一般沒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得在條約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後進行。

  4.接受和贊同。通過接受和贊同表示同意條約拘束的情況實踐中有兩種:***1***沒有在條約上籤署的國家,用接受和贊同來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成為條約的締約國。其效果類似於加入。***2***國家在條約上籤署以後,用接受和贊同表示最終同意受條約的拘束。其效果類似於批准,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批准手續。國家選擇接受方式而不是加入或批准方式締結條約的原因多是基於其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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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的基本含義

  國家和國家簽訂的有關政治、軍事、經濟 或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書。

  條約 ***treaty*** 在廣義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國家組成的 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共同議定的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軍事等方面,按照 國際法規定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國際法律檔案的總稱,包括條約、專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約等。

  條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現代國際法和國際 締約實踐公認國家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主體,它們都有 締約權。還在爭取獨立的被壓迫民族的政治組織在一定範圍內也是國際法主體,有權締約。國家締約權一般都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加以規定,通常由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 外交部長或他們委派的全權代表行使。1969年維也納聯合國 條約法會議通過了《條約法公約》,規定了締結條約程式和原則。

  條約在狹義上是指具體名稱定為條約國際法律檔案,往往是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規定根本關係的檔案,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式比較隆重,一般需經批准和交換或交存 批准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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