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年終獎算是違法嗎
答:法律對年終獎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上也沒做約定,單位不發年終獎不違法。
由於年終獎是一種獎勵形式,目前沒有一條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年終獎是否發放、如何發放完全取決於企業與員工的具體約定,或者由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但根據往年勞動者的投訴熱點發現,一些企業把年終獎變成了加班工資的代名詞。對此,勞動部門提醒,加班工資與“年終紅包”的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加班工資的計發方法有明確規定,而“年終紅包”的發放與否及金額多少,完全由單位自主決定。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國稅發[2005]9號檔案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裡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例三:孫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業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企業工作,
如果孫某2012年12月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工資5000,年終獎24000,其它無收入,雖然錢某隻2012年在房地產企業工作4個月,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應繳納個稅2295元。
房地產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專案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發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兼職單位發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併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如果兼職單位按發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彙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 6000-3500****20%-555=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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