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不發年終獎怎麼辦

  年終獎是事業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業績的肯定,但有的單位是不發放年終獎的,那不發怎麼辦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事業單位能否不發年終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事業單位能否不發年終獎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範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屬工資性質。

  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事業單位年終獎怎麼算

  如果已實行績效工資,就不能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了;如果還沒改革,可以在年度考核結束後發放給考核為合格以上的人員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當年新入職的不參加考核,也不發放;當年退休的,按在職月份比例*基本退休金髮放。

  1、進行“年度獎金”申報時,必須填寫“當月發放工資金額”,該數字是作為判斷年度獎金計算的依據。如果實際當月有發放工資但在進行“年度獎金”申報的時候不填寫或填寫“正常月薪收入”為0的,則會導致年度獎金稅額計算錯誤造成少繳稅款。 ***附: 年度獎金的計算說明***

  2、“年度獎金”申報僅計算年度獎金收入的稅額,不包括正常月薪收入稅額計算。如果當月申報的收入包括正常月薪收入和年度獎金的,則正常月薪收入應另行按“正常月薪收入”進行申報。

  3、“年度獎金”申報中所填寫的人員“當月發放工資金額”應和“正常月薪收入”申報中填寫的金額一致。

  單位年終獎由誰說了算

  由於勞動法對年終獎沒有硬性規定,其發放標準、發放時間和發放條件通常都取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有書面約定。如果沒有任何約定,即使曾經發放年終獎,勞動者離職後主張的也通常得不到支援。如果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可以按照約定來發放。實踐中,更多的爭議源於年終獎約定不明或者年終獎發放時間不明確等情況。

  如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年終獎,勞動者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但雙方未約定具體發放時間的,此時可以參考往年實際履行的年終獎發放時間來確認,用人單位不得以未約定時間而故意拖延支付j如企業約定根據公司經營效益和員工個人表現發放年終獎,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離職員工不屬於年終獎發放範圍的舉證責任,如勞動者存在較低的出勤率、績效表現不佳等行為。另外,企業在有事先規定的情形下不得單方撤銷年終獎或者在已經支付年終獎的情況下要求員工退回。當然因為工作失誤錯發或多發的,錯發或多發的部分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用人單位可以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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