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發年終獎要不要和員工提前說
相信工作的人都知道年終獎,很多的單位在年底的時候都會發放年終獎,那老闆能不能不發呢?不發年終獎要不要跟員工說?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老闆不發年終獎是否要和員工說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老闆不發年終獎是否要和員工說
由於勞動法對年終獎沒有硬性規定,其發放標準、發放時間和發放條件通常都取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有書面約定。如果沒有任何約定,即使曾經發放年終獎,勞動者離職後主張的也通常得不到支援。如果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可以按照約定來發放。實踐中,更多的爭議源於年終獎約定不明或者年終獎發放時間不明確等情況。
如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年終獎,勞動者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但雙方未約定具體發放時間的,此時可以參考往年實際履行的年終獎發放時間來確認,用人單位不得以未約定時間而故意拖延支付j如企業約定根據公司經營效益和員工個人表現發放年終獎,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離職員工不屬於年終獎發放範圍的舉證責任,如勞動者存在較低的出勤率、績效表現不佳等行為。另外,企業在有事先規定的情形下不得單方撤銷年終獎或者在已經支付年終獎的情況下要求員工退回。當然因為工作失誤錯發或多發的,錯發或多發的部分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用人單位可以索回。
關於年終獎的發放規定
以勞動合同為準,單位擅改違規。
雖然“年終獎金”已是約定俗成的稱謂,但實際上並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數額和時間,既然年終獎金屬於超額勞動報酬,因此發放年終獎金並非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具有發放年終獎金的自主性。
如果企業和勞動者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形式或者在企業的規章制度裡有年終獎的規定,那麼年終獎的發放就不能完全由企業說了算,要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來發放。
用人單位關於年終獎金的制度規則大致有三類: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一類是規章制度規定,還有一類是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
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並未正式通過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規則,而是由用人單位結合員工的表現、公司經營業績,自行決定最終的年終獎金。如果在沒有事前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情況下出現爭議,則需要由勞動爭議解決部門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年終獎的法律定義
年終獎是什麼,是不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呢?
依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制定頒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關於獎金的範圍: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於獎金中的“其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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