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分類與原則是什麼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保險法律關係的協議。那麼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跟原則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保險合同按照不同的標準分成不同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保險合同的標的劃分‌,‌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這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分類‌,‌也是基本的、常見的分類方法‌。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是補償合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給付性合同‌。保險標的的不同是兩類合同的主要區別‌。

  2、按保險合同所負責任的順序劃分‌,‌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損失給與原始賠償的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以其承保的危險責任‌,‌再向其他保險人投保而簽訂的保險合同‌。‌原保險又稱為第一次保險‌,‌一般的保險都是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又稱為第二次保險‌,‌再保險不利於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和賠償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險人數分類。

  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依據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險人人數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保險合同和團體保險合同兩大類‌。財產保險合同不以人為保險標的‌,‌所以不存在個人保險合同和團體保險合同的分類‌。

  人身保險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險人‌,‌應屬於個人保險合同‌。‌對於個人保險合同‌,‌保險人要對被保險人一一進行風險選擇‌,‌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經濟狀況、社會關係等決定是否承保‌,‌考慮保險金額是否適當‌,‌是否存在應當增加保險費的因素等‌,‌必要時還要進行身體檢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險合同承保一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大多數成員作為被保險人‌,‌就屬於團體保險合同‌。‌一份團體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所在的單位‌,‌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即已存在的組織‌,‌而不是為投保人身保險而成立的組織‌。一個單位的成員投保同一種人身保險的人數必須佔大多數‌,‌而且絕對數要達到一定人數‌。

  對於團體保險合同‌,‌保險人不對被保險人一一進行風險選擇‌,‌而是對被保險人所在單位從總體上進行風險選擇‌。根據該單位所屬的行業﹑工業性質﹑被保險人的年齡結構等決定是否承保以及適用何種保險費‌,‌一般不對被保險人進行身體檢查‌。

  4、按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作出劃分‌,‌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是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確定保險價值‌,‌依照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保險人以此收取保險費和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商‌不定在保險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而將保險金額作為損失賠償的最高金額‌,‌這種劃分只適宜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無價的‌。

  二、保險合同的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範圍內的損失。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2、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3、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依法向對方提供可能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認定和承諾。

  4、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確定的利益、經濟利益。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