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國法考點之領土

  領土是國家構成要素之一,國家必須具備一定的領土,不問其大小。逐水草而居的遊牧部落,在國際法上不構成國家。但國家的領土並不要求絕對確定,部分邊界未劃定,或存在邊界爭端,均不妨礙其為國家。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領土的相關司法三國法考點知識。

  

  司法三國法考點一

  領土的構成

  國家領土是指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屬的特定上空。它由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土四部分組成。


  1.領陸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地球表面的陸地部分。領陸是國家領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領土其他部分的依附。世界上不存在沒有領陸的國家。

  2.領水是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內水和領海。內水包括國家領陸內的水域***或稱內陸水***和沿海岸的內海。內水與領海的區別在於:外國船舶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內水,但可以在領海中享有無害通過權***內海和領海的內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紹***。

  3.領空是領陸和領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間。領空完全受國家主權的支配。它的高度界限國際法中尚沒有確定***相關問題將在外層空間法中介紹***。

  4.底土是領陸和領水下面的部分,理論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國家對於底土及其中的資源擁有完全主權。

  司法三國法考點二

  領土主權

  領土作為國家構成的要素之一,是一國主權行使的空間和物件。國家的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對領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1***對領土的所有權或領有權。國家對其領土享有擁有、使用和處分的最高權。***2***國家享有排他的領土管轄權。指國家對在領土範圍內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屬地管轄權。

  相互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一方面表明領土主權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國領土主權的行使不能損害別國的領土主權。國家在行使領土主權時,應遵守有關國際法規則或條約義務的規定。這一點在國家利用邊境領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為重要。

  司法三國法考點三

  領土主權的限制

  國家對其領土具有排他的領土主權,但是國家間可以通過國際法或國際條約對領土主權加以若干限制。領土主權的限制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適用於一切國家或者大多數國家的一般性限制。這種限制是各國相互尊重主權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願承擔的。如國家在其領土上行使主權時,不得損害鄰國的利益;外國商船享有無害通過一國領海的權利;外交官在接受國內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等等。另一種是適用於特定國家的根據條約產生的對其領土主權施加的特殊限制,傳統國際法中,屬於此類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國際地役和勢力範圍四種形式。上述對領土主權的限制是否合法,取決於其據以產生的條約是否合法。

  司法三國法考點四

  河流制度

  1.內河。從源頭到人海口或終結地全部流經一國的河流是該國的內河。國家對其內河擁有主權。國家對於內河資源的開發、環境保護、航運貿易等擁有完全的管轄權。國家可以自主制定相關的法規管理其內河。外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在內河航行。

  2.界河。界河是流經兩國之間並作為兩國領土分界線的河流。界河沿岸分屬兩個國家,其水域也由沿岸國進行劃分,多依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線為界。界河分屬沿岸國家的部分為該國的領土,處於該國的主權之下,各國在所屬水域行使管轄權。有關界河的利用不得損害鄰國利益,一般應由相關國家協議處理。

  3.多國河流。多國河流是流經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領土的河流。多國河流流經各國的河段分別屬於各國領土,各國分別對位於其領土的一段擁有主權。但多國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經各國的利益,因此,對多國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項,一般都應由有關國家協議解決。每一沿岸國在對該河流行使權利時,都應顧及其他沿岸國的利益。各國不得有害地利用該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國際實踐中,多國河流一般地對所有沿岸國開放,而非沿岸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航行。

  4.國際河流。通過條約規定對所有國家開放航行的多國河流被稱為國際河流。通常,國際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國際條約規定的,不同的國際河流可能有所不同。國際河流流經各國領土的河段仍然是該國主權下的領土。國際河流一般允許所有國家的船舶特別是商船無害航行。國際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條約成立的專門機構進行。

  5.國際運河。運河是指人工開鑿的水道。位於一國領土內的運河是一國內河,其完全處於國家主權排他的管轄下。國際實踐中,有幾條運河雖然位於一國領土內,但由於其兩端連通海洋,構成海上交通要道,在國際航海中地位極其重要,因此被開放為國際運河。國際運河的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有關的條約確立,一般對所有國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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