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領空
領空,是指主權國家領陸和領海上空的空氣空間,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巴黎航空公約》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國家對其領土上空的空氣空間享有絕對主權。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領空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領空的水平界限
一國領空從與地球表面平行方向看,止於其領土邊界線的上方,即領土邊界線向上立體延伸構成領空的水平擴充套件界限。與領空處於地球大氣同一環層,並在各國領空水平界限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專屬經濟區、公海和南極的上空,就其整體的法律地位國際法上還沒有一項專門的條約來規定,比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僅主要規定了專屬經濟區和公海上空的飛越自由。一般認為,該領空外部分不屬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對所有國家都是開放和自由的。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領空的垂直界限
領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領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擴充套件的外緣,這是領空與外層空間的界限問題。對此國際社會有多種主張,主要包括空間論和功能論兩派。***1***空間論者認為應該而且也可能劃定某一高度為領空和外空的界限。他們提出了包括空氣空間或大氣層標準、卡曼線、衛星軌道最低點、航空器飛行最高點等劃定方法。***2***功能論不支援劃定界限的主張,認為更為重要的是,應從功能上區分航空器或航天器兩類不同性質的航行器,以及相應地區分相關的國家活動性質,從而由不同的法律進行規範。迄今,國際法尚未就領空與外空的具體界限作出準確的劃定。
司法國際法考點三
國際航空的基本制度
1944年的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是構成當今國際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條約。它包括空中航行、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空運輸等部分,規定了國際航空法的基本規則,構建了國際民航制度的框架。根據該公約成立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是當今民航領域最權威和廣泛的全球性組織,也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一。《芝加哥公約》的主要原則和制度包括:
1.領空主權原則。國家對其領空擁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外國航空器進入國家領空需經該國許可並遵守領空國的有關法律。對於非法入境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國家可以行使主權,採取符合國際法有關規則的任何適當手段,包括要求其終止此類侵犯立即離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點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內人員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國家有權制定外國航空器入境離境和在境內飛行的規章制度,各國可以指定外國航空器降停的設關機場;國家保留國內航線專屬權,一國為安全及軍事需要有權在其領空中劃定某些禁區。
2.航空器國籍制度。公約將航空器分為國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約的制度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而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國家航空器是指用於軍隊、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一國的國家航空器未經特別協定或其他方式的許可,不得在其他國家的領空飛行或領土上降落。民用航空器須在一國登記並因此而取得登記國國籍。登記按照一國相關的國內法規定進行。航空器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重複進行的登記均被認為無效,但其登記可以由一國轉移到另一國。航空器的登記國對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擁有管轄權。
3.將國際航空飛行分為定期航班飛行和不定期航班飛行,並作出了相應的一些規定。公約規定定期航班飛行須經領空國許可,不定期航班飛行則可以不經領空國許可。但相當一些國家對後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飛行都須經過領空國的許可方能進入其領空。以後的國際實踐中,國家間通常是通過雙邊航空協定具體規定其間民用航空有關的事項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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