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國法考點之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國際法主體相關司法三國法考點知識。

  

  司法三國法考點一

  國際法主體的一般條件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關係參加者,或稱為國際法律人格者。國際法主體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具有獨立參與國際關係的資格。獨立是國際法主體的首要條件。作為國際法主體首先必須能夠完全自主地平等參與國際關係。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國際法上權利的能力。國際法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包括平等權、締約權、使節權、訴訟權、求償權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包括履行國際法一般義務的能力、履行條約的能力、保護外國使館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


  司法三國法考點二

  國際法主體的範圍

  1.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在很長一段時間,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至今國家仍然是國際社會最主要和基本的構成單位,也是國際法最主要的主體。國家也被稱為原始和完全的國際法主體。當代國際法是以規範國家關係作為主要物件的。

  2.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主要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二戰”以後,國際組織大量的出現和其在當代國際關係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是派生性的,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由成員國通過作為國際組織章程的國際協定賦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內。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運動,是在殖民地民族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作為其未來民族國家的過渡性實體,參與某些國際關係,從而被國際社會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是其作為國際法主體,是有條件和不完全的。並且,隨著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現在這樣的實體已為數極少。

  4.個人作為國際法主體。這是一個存在爭論的問題,典型的觀點有三種:

  第一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

  第二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之一;

  第三種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現在大多數學者持後兩種觀點。認為個人已經是國際法主體的根據主要在於:在現代國際法中,個人可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或承擔某些義務或責任。比如,國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國際法對從事國際罪行個人責任的直接追究、個人在某些國際司法機構有出訴權及有些國際人權公約對個人權利的直接規定。但是,依靠這些證明個人為國際法主體的觀點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首先,國際法確定的外交代表或國家元首的特權與豁免實質上是賦予國家的,上述個人是代表其國家享有這種權利。

  其次,在國際罪行的懲處方面,國際法規定的是國家間承擔合作和懲處犯罪的義務和權利,在這層關係上,個人不能是與國家並列的主體。最後,個人在國際機構的出訴權,目前還僅存在於個別區域內並針對特定事項,不具有普遍的意義;而國際人權公約雖然有對個人權利的規定,但實質仍是國家承擔保障和促進的義務,個人的權利一般是通過國家的國內法才能享有的。

  此時,在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仍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綜上所述,國際社會的普遍情況而言,個人尚不是國際法主體。

  5.當代國際社會的活動日趨緊密和複雜,而在國際社會行為者也日趨多樣性和多層次。除了上述傳統的國際法主體作為行為者以外,還有非政府國際組織和個人等行為者。這些行為者或多或少聯絡到國際法規則所引起的權利義務,在某些領域或方面,被認為是國際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同時,在一些區域性的人權公約和國際司法機構制度的領域中,個人被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的情況在不斷髮展中。有學者趨向於把國際法主體進一步作出劃分,除了國家這類完整的主體外,還有某些領域和範圍的特別主體。這仍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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