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置換有關稅收政策

  股權轉讓是股權在公司之間流轉的一種具體方式,它無礙於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又有讓置換雙方以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經濟利益等優點,正日益成為投資者的最佳選擇。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及分析

  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股權已經逐步成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財產。股權的轉讓變動不僅有利於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又有讓置換雙方以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經濟利益等優點,正日益成為投資者的最佳選擇。在股權變動中有一種轉讓方式叫做股權置換,它更為高效便捷,是公司再上市的祕密武器。筆者僅就股權置換這一轉讓方式進行學理和實踐上的論述。

  一、股權置換的基本認識

  ***一***股權置換的定義

  在現實公司的運作中,法律實務工作者把股權置換作如下定義:股權置換就是把兩家及以上的公司通過股權的交換來達到降低有關公司的國有股控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份來源、促使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的行為。 而實務中把股權置換主體縮小定義為國有股份類的公司,筆者認為這樣的定義有失偏頗。應用主體的狹窄性導致了它不能夠很好的發揮轉讓股權,改變公司股東結構,給股東帶來利益的目的。其實在很多民辦企業中股權置換也得到了很好的運用。而在學界中對於股權置換的概念界定得也十分模糊,筆者只能根據其上位概念股權轉讓來對其進行分析。股權置換是股權轉讓的一種方式。由此推斷股權置換的基本概念是指股權所有者雙方以自己擁有的股權做交換,以此取得對對方部分股權的所有權。這種交易方式有利於公司在經營上有新的結構和模式,使公司快速、低成本、高效的注入“新鮮血液”,為公司帶來新的活力和新的機遇。相信在今後的公司運作中,股權置換這一方式將會得到更加頻繁且有效的利用。

  ***二***股權置換定義的個人見解

  股權變動、股權轉讓、股權置換,定義範圍逐漸縮小。但在詳細研究了股權變動和股權轉讓的定義之後。筆者個人為股權置換下了如下定義:股權置換是指在存在各類股權形態的公司中,股東以其對公司股東的所有權為標的,與另一個公司股東所持的股權進行交換,進而使得公司更換股東,並使兩個公司共同獲利,以促進公司結構的優化和發展的一種行為。股權置換是激發公司新活力的一種有效的手段,同時又省去了將股權市場化流通這一過程。可謂是一箭雙鵰。

  二、股權置換的理論基礎

  廣義的股東權泛指股東以自己的入股份額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例如依據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對公司享有的債權;狹義的股東權是指股東因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財產性的收益並管理公司大小事務的權利 。對於股權的含義,雖然學者們的表述有所不同,如江平教授的“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鄭玉波教授的“股東作為公司的成員在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股東基於其與公司間所生的法律關係,既非純粹的財產權,亦非純粹的人格權,而是一種特殊的權利”等,但其共同點在於均以股東之地位作為前提。從上述股權的概念看來股權既然是屬於股東的一種權利,那麼股東當然可以基於自己的意志對股權進行自由轉讓,股權的特點決定了它可以在公司內部進行流轉,也可以在公司之間進行流轉。也正是基於這個自由流轉的先決條件,股權才在可以在公司之間進行置換。

  置換就是相互交換。對換的意思,而轉讓也是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轉移、交接。所以其實置換是屬於轉讓的一種方式,股權轉讓則是股權置換的上位概念。股權轉讓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股權是股東享有的權力,是財富的象徵。它的轉讓無礙於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又有讓置換雙方以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經濟利益等優點,正日益成為投資者的最佳選擇。所謂股東權的轉讓,是指股東將其擁有的公司的股權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公司新股東的法律行為。 此種轉讓的內容包括股東權、股東地位或資格的股份。同樣的,股權置換也符合上面定義中轉移股權的方式,不同的是,股權置換是要雙方互以股權作為主要對價進行轉讓,而普通的轉讓是以股權與貨幣作為對價進行交易轉讓的。

  股權的置換使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得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護。這種轉讓方式不僅可以在公司資金週轉不足時以股代幣進行交易,而且也是一個公司解決內部危機,重組資產借殼上市的一種有效手段。因此,各國在法律的原則上是允許股東自由轉讓其股份的。 股權轉讓的方式也具有多樣性。股權轉讓是股權繼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此種繼受取得並非僅限於轉讓,因贈與、繼承、合併、稅收等方式取得股權也屬於繼受取得。所以股權置換的上位概念是股權轉讓,股權轉讓的上位概念是股權的繼受取得。基於股權轉讓和股權的繼受取得的特點,股權置換的運作也是有據可循的。

  三、股權置換的分類

  在現實的股權置換中,一般採用瞭如下三種方式:第一,純股權置換;第二,股權置換加資產;第三,股權置換加資金。

  ***一***股權直接置換式

  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現金就能完成置換,直接以股權置換股權,即是說兩家股權置換的公司在形式上僅僅是股東名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通常發生在有優勢互補需要的企業之間進行。它在已經相對確定的兩個主體之間進行置換,不需要讓股權進入市場流通。在此種情況下公司所選擇的置換股權的物件必然是經濟雄厚、穩定可靠的,且不需要資金的介入。這樣也就降低了財務上的風險。

  ***二***股權加資產置換式

  是指一個公司的股東用股權加上資產作為置換的標的來置換對方公司的單純的股權。優點在於不用支付現金即可獲得優質資產,都是用實物在交易,有利於擴大企業規模。這種方式通常用於一方的股權更為優質的情況下,而這部分優質資產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產能力和規模,而且不支付現金也降低了財務風險。這就是股權加資產置換的方式,不僅可以使企業充滿活力,同時也是一種“借殼上市”的有效手段。   ***三***股權加資金置換式

  這是指以現金加股權的方式來完成置換。通常發生在轉讓價格非常高的情況下,在置換後的強勢一方通常佔優勢。一般都是強勢的一方對弱勢的一方取得支配性的地位。這樣也有利於小企業的存活與發展。

  因此,股權置換的方式具有靈活多樣性,置換的結果是公司的結構更為優化,更有利於公司的後期發展。至於採取哪種方式對公司更為有利還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四、股權置換的具體程式及其法律問題

  ***一***股權置換的程式

  股權置換的成功需要經歷幾個階段:

  1.對雙方的股份進行價值評估。股權置換多是以股權作為標的物直接進行置換,所以股份的正確且公平地估價是保證合同公平正義的首要前提。雙方在評估的基礎上制定一個公平合理等價的股權置換合同。

  2.股權置換雙方簽訂股權置換合同。合同具有自主性,雙方只要標的物合法,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即可達成。在現行的公司運作中,股權置換協議都有模板可以借鑑,只需要雙方填入標的物即可,十分的方便快捷。

  3.合同生效後,在相關部門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並進行公示。合同生效之後,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從法律形式上確定合同的有效性。並將變更後的股東的地位通過法律確定下來。

  4.對公司內部的股東名冊進行變更。在股權置換之後,及時更改公司內部的股東名冊,這樣有利於保護新股東的利益。也有利於雙方及時掌握公司資訊,瞭解公司動態,對公司進行管理。

  5.雙方實際掌握置換後的標的物。置換雙方掌握新的股權,成為新公司的股東,各種登記薄已進行登記,權利憑證已交換,股權置換成功。

  ***二***股權置換中的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案

  在簽訂股權置換合同時,容易出現瑕疵股權的問題,根據當前民商事審判實踐來看,有關瑕疵股權引發的糾紛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東或者所涉公司債權人基於原始股東出資瑕疵的事實而要求該原始股東承擔民事責任所引發的糾紛;第二類是因所涉公司原始股東置換其瑕疵股權而與受讓人發生的股權置換合同糾紛;第三類則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東或所涉公司債權人要求該瑕疵股權的出讓股東和受讓股東承擔民事責任所引起的糾紛,這類糾紛往往和第二類股權置換合同糾紛存在密切聯絡。

  解決這種問題最核心的部分在於對瑕疵股權置換合同的效力的認定。事實上,只要投資者的名字被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或相關工商登記材料中,就具有股東資格並享有股東權利,而且,未經法定程式不應加以限制或剝奪,但如果有出資瑕疵的問題,該出資人仍需對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置換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有過失的一方要將瑕疵出資的問題解決好,使其不能影響到合同的生效。

  在審判實踐中,有股權受讓人為實現合同置換目的、完整掌握控股權而要求確認置換合同無效的;有股權置換合同一方以股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為由要求確認置換合同無效;有因股權未進行變更登記、轉讓人惡意“一女多嫁”而導致各方對置換的股權的歸屬發生爭議等等。這種問題會對股權置換的雙方、公司乃至第三人都產生重要的影響。

  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就要做好公司內部對於股東名冊的管理,公司應當時時注意股東名冊變動的更新,使得股東名冊的資訊與最新的動態相吻合,這樣就能避免在公司內部對於誰是股東的認識的混亂。公司登記機關對於股權的登記,是商業登記制度的一部分。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權外部登記,主要是指公司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式和要求,對公司股權的設立,變更,登出等重要的事實記載於商業登記簿冊,並將其公示,才具有法定的效力。這樣才能解決對權屬問題的爭議。

  只有更多的做好程式上的問題,才能徹底解決在股權置換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也只有在不斷地發現問題中去解決問題,去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

  股權置換問題只是股權問題中的冰山一角,在分析討論中我們要做到以小見大,去真正認識到股權置換對於整個公司法的意義和影響。只有抱著這種態度才能讓自己的研究更加貼近實際,解決實際問題才是理論科學所最應該完成的事情。

  企業股權併購重組的稅收政策梳理與彙總

  一、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直接轉讓或者分多次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符合上述條件的資產轉讓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在資產轉讓後按程式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登出登記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二、營業稅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三、土地增值稅

  1、企業改制

  對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三種情形,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上述整體改建需滿足投資主體不變更且改建後企業成績改建前企業權利、義務的條件。

  2、企業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3、企業分立

  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4、投資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關於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均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四、契稅

  1、企業改制

  對非公司制企業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三種情形,滿足以下條件的,對改制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稅:

  ***1***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或股份比例超過75%的;

  ***2***改制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權利、義務。

  2、事業單位改制

  對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的情形,分三種情況處理:

  ***1***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或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後企業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後企業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

  3、企業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分立後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資產劃轉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6、債轉股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7、股權轉讓

  在股權或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注意要準確把握上述規定中的“投資主體存續”和“投資主體相同”兩個概念。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均是重組後新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且可以吸納新的投資主體成為新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均是重組後新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但是不能吸納新的投資主體成為新企業的投資主體。

  五、印花稅

  1、企業改制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2、企業合併與分立

  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債轉股

  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六、企業所得稅

  相關稅收政策檔案對企業改制、企業合併、分立、股權置換、債務重組等併購重組交易的適用主體、一般性稅務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所得稅遞延方法以及合規性的程式遵從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在此不再一一贅述,僅就企業在申請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作如下提示:

  1、關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的主體適格問題

  企業在實施併購重組並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過程中遇到的一個困擾就是一方交易主體是自然人該如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以企業分立為例,被分立企業的原投資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業,在分立過程中自然人也是一方交易主體,但是財稅[2009]59號並沒有明確該類交易主體形態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頒行的《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似乎也為自然人蔘與的併購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設定了障礙。

  4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股權收購中的轉讓方、企業合併中被合併企業的股東以及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修改了《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第三條的規定。但是,由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沒有被廢止,交易各方仍需要滿足同時執行一般性稅務處理或者同時執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因此,在股權收購、企業合併和分立交易中,儘管其他交易主體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但由於存在自然人一方交易主體,其他法人主體是否可以申請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優惠待遇仍然不夠明確。華稅律師建議企業在實施重組交易時,應當妥善進行稅務籌劃安排,適當拆分交易,同時與稅務機關保持充分的溝通和交流,爭取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並防範稅法合規性的風險。

  2、關於一項交易符合多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優選問題

  一項重組交易往往可以理解為不同種類的交易型別。例如,集團企業在其內部子公司之間實施資產重組的,可以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資產劃轉、以股權支付為對價的資產轉讓等三種不同的交易路徑,每種交易方案都有對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結合不同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分析和比較不同的交易方案,選取最有利於降低稅負成本的方案進行併購重組。

  3、確保符合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式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已經將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優惠政策的審批事項取消。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8號公告也不再執行59號檔案的申報備案和4號公告的經稅務機關確認的做法,而是直接改為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進行申報並提交相關資料的方式。儘管稅務機關已經將優惠政策適用的申報方式充分簡化,但是,擬實施重組交易的企業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等稅收優惠政策時仍然要注重依照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申報和報告義務,避免因程式不合規而導致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風險,特別應當注重的程式性因素主要有申報主體的確定、申報的時間和期限、申報的具體內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