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稅收政策解讀
為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甘州區股權轉讓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為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甘州區股權轉讓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哪些行為屬於股權轉讓行為?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七類情形為股權轉讓行為:***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原則及方法如何把握?《辦法》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這是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轉讓股權,應當獲得與之相匹配的回報,無論回報是何種形式或名義,都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的組成部分。《辦法》第七至九條規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方法。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收入就是轉讓方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轉讓所得。
何種情況下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等四種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對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實施的一種稅收保障措施。同時,《辦法》第十二條對何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進行了說明,但實際情況中,確實存在部分股權轉讓收入因種種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為此,《辦法》第十三條對轉讓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進行了明確,主要是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間轉讓、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低價轉讓、部分限制性的股權轉讓等。
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根據《辦法》第十五至十八條規定,通常情況下,股權原值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如納稅人在獲得股權時,轉讓方已經被核定徵收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此次轉讓時,股權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稅務機關核定的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定。這也是為了使整個轉讓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複徵稅。
對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企業股權轉讓的特點及稅收政策解讀
江恆紅 連雲港市灌南地稅局
一、股權轉讓的稅收特點
一是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流失現象較嚴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是否要納稅、要納哪些稅、如何計算繳納,不少納稅人在發生該行為時容易疏忽。
二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偶發性。股權轉讓對企業而言是一項重大變更,不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對一個企業而言,股權轉讓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經常發生,因而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稅務機關來說,股權轉讓的涉稅業務都不是一項經常性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偶發性。
三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隱蔽性。部分納稅人對股權轉讓納稅義務不甚瞭解,未及時主動地對股權轉讓的應稅行為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不能及時瞭解掌握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也有相當一部分股權轉讓者納稅意識不強,還抱有僥倖心理,為規避稅收有意隱瞞股權轉讓行為,而稅企資訊不對稱造成稅務機關難以組織有效的事前監控,稅收監管往往滯後。
四是股權轉讓價格往往具有虛假性。因為股權轉讓的價格直接關係到股權轉讓人的切身利益,股權轉讓人主觀上存在著隱瞞股權轉讓價格的動機,對於稅務機關而言,需要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而目前我國並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評估機制。
二、企業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
***一***印花稅
股權轉讓行為發生頻率不高,不少納稅人尚不知道股權轉讓書據需要貼花。而實際上,印花稅作為一種行為稅,只要納稅人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就必須貼花。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於印花稅徵稅稅目,即 “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二***個人所得稅
不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環節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認識較為片面,以為只要自然人股東採取平價或低價形式轉讓股權,便沒有所得,無須申報繳納或扣繳個人所得稅;甚至有的受讓人不知道在向轉讓人***原自然人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項時有扣繳其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從而給徵納雙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損失。現就相關政策作一梳理。
1、適用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專案。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就股權轉讓所得而言,其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
3、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4、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來說,即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
5、納稅申報。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同時,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6、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函〔2009〕285號檔案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7、平價、低價轉讓的稅收政策。國稅函〔2009〕285號檔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東轉讓股權,還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
2、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就股權轉讓來說,股權計稅成本及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可以扣除。
3、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
4、稅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133號、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稅務處理
***1***一般性稅務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例一】A公司向C公司轉讓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1000萬,轉讓價為2000萬。A公司確認所得2000-1000=10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25%=250***萬元***。C公司以實際支付的2000萬元作為計稅基礎。
***2***特殊性稅務處理: 如果購買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且同時符合特殊處理的其他條件,則股權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例二】A公司以本企業20%的股權***股本1000萬,公允價值為5700萬元***和300萬元現金作為支付對價,收購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權***計稅基礎1000萬元,公允價值6000萬元***。假設C公司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由於A公司收購C公司股權的比例大於75%,股權支付佔交易總額比例:5700÷6000=95%,大於85%,假定同時符合特殊處理的其他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檔案規定,C公司可暫不確認轉讓B公司股權的全部轉讓所得,但應確認取得非股權支付額300萬元現金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即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6000-1000***×***300÷6000***=25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50×25%=6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