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影響
摘要:近幾年,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總體態勢良好,並取得了一系列顯著成績,這與我國實施的稅收鼓勵政策密切相關。目前,我們應認真總結稅收政策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優勢和不足,及時完善我國稅收政策,進一步助推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關鍵詞:高新技術產業 稅收優惠 消費型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區域性優惠政策
當前,在世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減速以及不確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勢頭依然良好,這與國家實施了一定程度的稅收鼓勵政策密切相關。目前,我們應當認真分析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稅收政策的實施情況,從中總結經驗,肯定成績,找出問題,從而制定出更加有效的,能夠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現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些年來,為了促進和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關於流轉稅收的優惠政策
增值稅 20世紀90年代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按17%徵稅後,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際即徵即退。2000年6月,為進一步支援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對軟體產品和積體電路的稅收優惠政策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在2010年前,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另外,一般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內資企業),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裝置免徵增值稅。
關稅及進口環節流轉稅在進出口環節,國家也規定了若干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從1998年1月1日起,我國對於國家鼓勵的投資專案,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裝置免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企業生產高新技術產品進口的自用裝置及技術、引進高新技術而支付的軟體費,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科研機構和學校進口用於科研和教學的裝置及技術等,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關於所得稅類的優惠政策
我國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所得稅類稅收鼓勵基本上有三類:第一類是減免所得稅;第二類是增加稅前扣除,第三類是不計應稅收入。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鼓勵外資引進和外商投資是常用政策。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方面,我國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的先進技術企業,在該企業享受的免、減期滿後(2免3減半政策),延長3年減半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為科研、能源、交通、農村、牧業生產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的特殊使用費,減按10%徵稅或免稅,這些措施極大地促進了外商及外資投資於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
對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國家在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與外資企業有很大不同。我國稅法規定,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收入免稅;新辦的、獨立核算的諮詢業、資訊業、技術服務業企業,免徵2年企業所得稅;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等。
特定區域的稅收優惠
特定區域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我國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地區)享受減按15%或24%的所得稅率待遇;10年以上的中外合資經營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稅2年;投資西部鼓勵類產業,享受一定期限的15%稅率。
對內資企業 我國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資年度起免2年企業所得稅。
其他鼓勵性稅收政策
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為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從1999年7月1日開始,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技術改造專案購置國產裝置的投資,按 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從1999年起,高新技術企業允許其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所得稅前列支。為促進低汙染排放汽車的生產和消費,推進汽車工業技術進步,自2000年1月1日起,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汙染排放限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徵30%的消費稅。
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現行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出臺及實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但我們必須承認,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相關政策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長遠性和戰略規劃,不繫統、不規範,許多具體的優惠政策也不盡合理。具體可概括如下:
增值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行增值稅限制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制度,只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原材料所含進項稅金,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存在對資本的重複徵稅的問題,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積極性;增值稅徵稅範圍過窄,加重了高新技術企業負擔。由於高新技術企業屬技術密集型企業,科技產品成本結構中,直接材料所佔比例不斷下降,間接費用的比例不斷增加,大量的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的支出往往大於有形資產的投入,而我國目前除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徵收增值稅外,其他服務行業卻沒有徵收增值稅,只有運輸費用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額,其他開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此外,購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也不屬於進項稅額的抵扣範圍,這使得高新技術產業產品稅負過高;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限制過高,不利於鼓勵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中小企業由於技術開發週期短,創新投資小,運作速度快、風險相對小等優勢成為一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的中小企業大多數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使用的普通發票難於為客戶接受,使其業務發展受到限制。
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所得稅存在的問題概括起來包括目標不清,規定散亂,管理鬆懈等方面,具體分析如下:
稅收優惠目標不清,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徵所得稅兩年,這使得稅收優惠措施主要針對不同資格的企業,其受益人是企業而不是具體的科研專案和開發環節,這種做法無法確認企業真正的創新收入的比重,在企業多元化經營條件下,使得企業濫用稅收優惠,並不關心科技研究開發。
外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普遍優於內資企業。這個問題在我國加入WTO後更加突出,如內資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兩年所得稅;而外資企業卻是從獲利年度起免徵兩年所得稅,這嚴重影響了公平競爭和資源合理配置,使內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優惠手段單一,以直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較少。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大部分屬於稅率優惠和定額減免等直接優惠手段,而國外普遍推行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加大費用列支等間接優惠手段較少。
個人所得稅在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及風險投資行為等方面有較大限制。目前,我國對於從事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才的教育支出、企業頒發的科技獎等不能從個人收入中稅前扣除,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高新技術人員創新的積極性;同時,個人所得稅在風險投資方面缺乏相應的激勵政策。
區域性的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區域性優惠抑制了目標產業的發展,對特定區域內外的同一性質企業區別對待,不利於科技產業的發展,削弱了政策實現能力。區域性優惠的一個嚴重後果是大家爭相開辦開發區,區外企業往區內擠,不合標準的也擠進去了,影響了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例如,河南新飛有限集團公司雖為高新技術企業,卻沒有建立在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加之地方財政困難,因此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該企業並沒有享受到,對中外方投資者積極性有較大抑制。
其他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內資高新技術企業自主開發和創新技術的稅收鼓勵不夠,一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除了產值、利稅和速度等指標外,更重要的是要看主權國家及內資企業對高新技術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礎上擁有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而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有相當一部分是依靠引進外資及技術,而我國企業自身掌握和控制的高新技術還非常有限。如我國2002年加工貿易佔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的比重達89.6%,這說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是以加工裝配為主要形式,嚴重缺乏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競爭力,許多關鍵技術依賴於進口。
完善現行稅收政策的建議
完善現行增值稅。針對高新技術產業自身特點,我國可以對高新技術產業率先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稅款,可避免重複徵稅,鼓勵企業加大固定資產投資以帶動產業結構調整,拉動經濟增長。可以考慮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考慮到增值稅是我國最大的稅種,因此,從財政承受能力的角度出發,我國的增值稅改革方案,不可能一步到位,可以採取分步實施。例如對資訊、通訊行業實行“先徵收後返還”的方式,對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新產品試製費和宣傳廣告費等,比照農產品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對專利權、非專利權技術轉讓,按其實際所含營業稅予以扣除;對技術含量高、增值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產品,實行13%的低檔稅率。適當放寬高新技術產業關於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的限制,以鼓勵中小科技企業的發展。
完善現行所得稅。要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針對性,使優惠目標明確化。只要屬於高新技術專案,就可以從獲利年度起享受3—5年的減免稅待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按照WTO規則和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統一的內外資稅收政策。統一稅率,統一稅基,統一稅前扣除專案和列支標準,取消外資企業“超國民待遇
”,從而使內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多種稅收優惠手段互相配合,尤其是加大間接優惠手段的運用。例如,加大對企業R&D費用的扣除力度,採取加速折舊,稅前扣除等方式,這樣即可以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也可以鼓勵企業進行科技風險投資,從而提高企業科技研究與開發水平。加強對高科技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措施,放寬高科技人才的應稅工資的扣除額,允許個人教育經費支出從個人收入中稅前扣除,提高其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減徵30%;對科技人員獲得的企業發明創造獎和科技進步獎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對個人取得的特許權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以鼓勵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同樣對於購買科技成果的企業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力度等。
區域性的優惠政策應儘快改變。取消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限制條件,擴大優惠政策範圍,注重公平原則,服從國家產業政策不分地區、資金來源,只要是高新技術企業,即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其他的配套政策要跟上。例如,可以加大政府購買高新技術產品的力度;改革戶籍制度,切實增加人員流動性;儘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化的稅收政策體系,持續地、長期地保證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參考資料:
1.馬頌德,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現狀和對策,科技日報,2003.9.16
2.叢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取向,《經濟要參》[J],2003.50期,P15—19
3.許正中,《高新技術產業:財政政策與發展戰略》[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10,P17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