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無償轉讓稅收政策
隨著集團企業優化資源配置,內部股權流轉業務越來越多,其中股權的無償劃轉就是一種方式。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集團內股權無償劃轉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解讀
隨著集團企業優化資源配置,內部股權流轉業務越來越多,其中股權的無償劃轉就是一種方式。股權無償劃轉主要發生在國企或全資、同一控股企業之間,這種“一家人”之間股權無償劃轉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困擾了一些稅務人員。筆者認為,境內同一控股下企業或國有企業之間股權無償劃轉屬於投資行為,不屬於企業間的捐贈或股權交易行為。
從企業行為來看,無償劃轉一般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有《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作政策支撐,是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配置經濟資源,理順股權體制的一種重要舉措,是股東權益的轉移,不需支付對價和回報,是一種非市場行為。
從國資委或整個控制集團角度來看,由於股權的所有權屬在實質上並未發生根本性改變,相當於母子公司這種財產關係,在同一集團母子或子子之間內部流轉,屬於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行為。
從會計處理來看,同一控股下企業或國有企業,從最終實施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所能夠實施控制的淨資產,沒有發生變化,原則上應保持其賬面價值不變。同時,由於該類劃轉發生於關聯方之間,交易作價往往不公允,很難以雙方議定的價格或找到同股參考價格作為核算基礎。
從稅收中性原則來看,無償劃轉的目的是為了在稅收“中性化”的基礎上達到公司的股權整合,所涉及的各方在重新組合之際沒有獲得稅收收益,也沒有受到稅收不利的影響,這種劃轉程式可視為沒有發生過一樣來對待,其交易過程中隱含的增值會不定期地遞延到未來處置或實現時確認。
從企業連續經營計稅基礎不變原則來看,企業所得稅實質上是對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增值徵稅,投入的資本如果沒有撤出,其原始的投資資本在生產經營中就應當得到有效的補償。只不過是從甲投資人轉變成乙投資人,並以各種形式繼續經營。如果他們不劃轉,整個社會的計稅基礎是投資者投入資本的總額,劃轉後整個社會的計稅基礎也不應當改變。
從納稅資金必要原則來看,企業股權無償劃轉最明顯的特點就是企業或其投資者實際上並沒有實現對資產的變現和進行實質交易,未取得任何收益和所得,如果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並納稅,起碼需要另籌資金納稅,企業無納稅資金必要能力。
從法理上分析來看,如無償劃轉符合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等條件,應該會獲得稅收扶持。當然,企業也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通過合理安排重組架構使之符合檔案規定,從而享受特殊性重組的稅收待遇。
因此,在稅負一致和連續經營的情況下,為了體現稅負公平,解決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股權的無償劃轉稅收政策不明確的問題,應本著合法、合理的原則及時出臺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可以考慮按下述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按計稅基礎無償劃轉的,劃出方、劃入方均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劃出方以資產淨值劃出資產,接收方以資產淨值為計稅基礎;按評估增值無償劃轉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省級稅務局處理,劃出方超過資產淨值的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徵收入庫,直接轉增資本金,接受方以接受資產價值為計稅基礎。對於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股權採取有償轉讓和非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股權無償劃轉,應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公司無償轉讓股份給另一個公司要交稅
公司股權轉讓要交稅嗎?
一、稅額計算。
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計稅成本和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計稅成本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自然人股權轉讓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繳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
股權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x20%。
自然人股東部分轉讓所持有股權的,轉讓股權的計稅成本按轉讓比例確定。 轉讓股權的計稅成本=全部股權的計稅成本×轉讓比例。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定。
自然人股東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按照總局檔案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權轉讓價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價低於同一投資企業其他股東同時或大約同時相同或類似條件下股權轉讓價的;
***三***股權轉讓收益率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
***四***股權轉讓所得低於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權轉讓時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為正數,股權轉讓價中沒有包含該自然人股東所應享有的份額的,或轉讓價低於自然人股東應享有的所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
***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調整。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應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要全面正確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和股權計稅成本,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累計結餘情況,對於應分配未分配的所有者權益應考慮其對價格的影響;二是債權債務清償情況,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長期借款和長期投資等;三是資產、存貨的增值和減值等情況;四是股權計稅成本的真實性。按照稅收政策,根據企業財務狀況對其股權轉讓價格進行納稅調整,該調增的調增,該調減的調減,填制股權轉讓納稅調整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後,調整納稅行為。股權轉讓納稅調整表由各市局自定。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個人的股權轉讓涉及到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股權轉讓的按照轉讓價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納入個人所得稅課稅範圍的財產轉讓所得,係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則進一步強調: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明確指出其中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至於財產原值的確認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也給出了規定:納稅人在轉讓財產計算應納人所得稅時可以減除財產原值應當區分財產類別進行確認,其中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又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
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淨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合計佔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淨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因而,請按照上述的規定計算繳納股權轉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