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
公司制企業收益所得主要是資本收益,因此,調節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收益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稅法規定
公司制企業收益所得主要是資本收益,因此,調節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收益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對其從事的管理、諮詢服務業務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另外還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稅。
1. 對於私募投資基金層面的稅收
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併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
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3. 稅收優惠
在稅收優惠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31 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 條的規定,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按該創投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公司型在基金層面和投資者層面均需就同一筆所得繳納所得稅,所以存在明顯的重複徵稅。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機構的稅法規定
有限合夥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制基金。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負責合夥企業的日常經營與管理。而有限合夥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與管理。
1.對合夥型基金層面的稅收
合夥企業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因而不需繳納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徵稅的問題。
2.合夥人層面的稅收
我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對於自然人作為合夥人,按照財稅[2008]159 號文規定,自然人合夥人就其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將高達35%。而對於法人作為合夥人,則明確了“先分後稅”的原則,規定“經營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也即要求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即使沒有進行分配也需要繳稅,通知還規定,“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這意味著,合夥企業盈利必須交稅,但如果虧損卻不彌補或抵扣。這非常不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利用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
3. 稅收優惠
我國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優惠只限於公司型基金, 故合夥型基金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的稅法規定
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本身並不是一個納稅主體。契約實際上就是代人理財,也就是信託,受託人不是財產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財產所有者是受益人。從國外看,只對受益人徵稅,對受託人是免稅的。目前我國對信託的稅收政策只是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稅收政策試點,對信託公司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時,在信託環節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1.對信託型基金層面的稅收
契約型基金不需繳納所得稅。由受益人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徵稅的問題。
2.信託型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
對於自然人作為信託基金投資人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機構作為契約型基金投資人的,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3.稅收優惠
我國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優惠只限於公司型基金,故信託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