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彙總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深化,股權轉讓日漸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qqqqq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深化,股權轉讓日漸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絡。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與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徵收或暫免徵作了明確界定。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淨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餘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舉例:某公司將長期持有的W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出售,共得價款15.8萬元,存入銀行;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為15.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58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52000

  投資收益       6000

  據此,該公司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後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③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舉例分析

  相關資料:2008年9月,A公司釋出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B公司發行 36‚809 萬股 A 股股票,收購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後,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註冊資本為 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 214‚242‚370 元,出資比例為 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 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承諾,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

  ***1***業務的性質

  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後,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

  儘管符合控股合併的條件,並且假設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於A公司只收購了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假設B公司適用25%稅率,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

  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B公司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權,那麼由於此項交易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檔案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解讀企業股權轉讓的特點及稅收政策

  一、股權轉讓的稅收特點

  一是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流失現象較嚴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是否要納稅、要納哪些稅、如何計算繳納,不少納稅人在發生該行為時容易疏忽。

  二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偶發性。股權轉讓對企業而言是一項重大變更,不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對一個企業而言,股權轉讓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經常發生,因而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稅務機關來說,股權轉讓的涉稅業務都不是一項經常性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偶發性。

  三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隱蔽性。部分納稅人對股權轉讓納稅義務不甚瞭解,未及時主動地對股權轉讓的應稅行為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不能及時瞭解掌握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也有相當一部分股權轉讓者納稅意識不強,還抱有僥倖心理,為規避稅收有意隱瞞股權轉讓行為,而稅企資訊不對稱造成稅務機關難以組織有效的事前監控,稅收監管往往滯後。

  四是股權轉讓價格往往具有虛假性。因為股權轉讓的價格直接關係到股權轉讓人的切身利益,股權轉讓人主觀上存在著隱瞞股權轉讓價格的動機,對於稅務機關而言,需要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而目前我國並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評估機制。

  二、企業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

  ***一***印花稅

  股權轉讓行為發生頻率不高,不少納稅人尚不知道股權轉讓書據需要貼花。而實際上,印花稅作為一種行為稅,只要納稅人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就必須貼花。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於印花稅徵稅稅目,即 “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二***個人所得稅

  不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環節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認識較為片面,以為只要自然人股東採取平價或低價形式轉讓股權,便沒有所得,無須申報繳納或扣繳個人所得稅;甚至有的受讓人不知道在向轉讓人***原自然人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項時有扣繳其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從而給徵納雙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損失。現就相關政策作一梳理。

  1、適用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專案。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就股權轉讓所得而言,其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

  3、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4、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來說,即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

  5、納稅申報。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同時,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6、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函〔2009〕285號檔案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7、平價、低價轉讓的稅收政策。國稅函〔2009〕285號檔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東轉讓股權,還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

  2、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就股權轉讓來說,股權計稅成本及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可以扣除。

  3、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

  4、稅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133號、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稅務處理

  ***1***一般性稅務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例一】A公司向C公司轉讓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1000萬,轉讓價為2000萬。A公司確認所得2000-1000=10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25%=250***萬元***。C公司以實際支付的2000萬元作為計稅基礎。

  ***2***特殊性稅務處理: 如果購買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且同時符合特殊處理的其他條件,則股權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例二】A公司以本企業20%的股權***股本1000萬,公允價值為5700萬元***和300萬元現金作為支付對價,收購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權***計稅基礎1000萬元,公允價值6000萬元***。假設C公司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由於A公司收購C公司股權的比例大於75%,股權支付佔交易總額比例:5700÷6000=95%,大於85%,假定同時符合特殊處理的其他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檔案規定,C公司可暫不確認轉讓B公司股權的全部轉讓所得,但應確認取得非股權支付額300萬元現金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即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6000-1000***×***300÷6000***=25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50×25%=6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