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收政策思考論文
稅收法定是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各國均以憲法的形式使其得以具體體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 新聞出版業稅收政策思考 》
文化產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載體,是21世紀的朝陽產業、支柱產業之一。新聞出版業作為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對於促進就業、擴大內需、提升文化影響力和競爭力發揮著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開放尤其是黨的以來,我國的新聞出版產業迅速發展,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對外貿易進出口比不斷降低,已經具備了相當的產業規模。儘管如此,新聞出版業近些年面臨的挑戰卻更加嚴峻。稅收政策是經濟利益分配的重要內容,是巨集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鑑於新聞出版業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的新形勢,現行的稅收政策需要一定的調整,以更好地支援新聞出版業的發展。
一、我國新聞出版業稅收政策的演化與發展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新聞出版業的稅收政策共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三個階段都對新聞出版業實行優惠稅收政策,同時這些政策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又各有不同。
1.第一階段***1949—1982年***
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我國的新聞出版業發展緩慢,地區之間發展極不平衡。1950年頒佈了《全國稅制實施綱要》,國家對出版社、印刷廠和新華書店營業稅的徵稅率分別為2%、1.5%、2%,體現了“保本微利”和少收少徵的原則,有利於我國新聞出版業的恢復和發展。1958年我國基本完成社會主義改造,並實現了新聞出版業的公有制改造,奠定了國有新聞出版企業的格局。1958年到1972年,國家對出版社、印刷廠和新華書店工商稅的徵稅率分別為2.5%、3%、3%,與之前稅率相比略有上調。這一時期新聞出版業的稅負是比較低的,這一情況和我國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有關。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頒佈,其中規定出版社、報社和雜誌社免納工商稅,新華書店和印刷廠須分別按3%和5%繳納工商稅。
2.第二階段***1983—2001年***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決策,揭開了改革開放的序幕。1990年與1993年先後頒佈了《關於減半徵收營業稅的通知》《關於支援宣傳文化事業的通知》,為新時期新聞出版業稅收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礎。這兩個檔案的部分內容有:***1***對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的機關刊物、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及科技圖書和期刊免徵增值稅。***2***古舊書店銷售古舊圖書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3***少數民族地區的出版物銷售業務,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定期減徵或免徵營業稅。***4***對全國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的出版物銷售業務,免徵營業稅。這些政策大體延續至今,對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3.第三階段***2002年至今***
2002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大力推進文化企業改制的決策。2003年我國開始試點新聞出版企業體制改革。2005年頒佈了《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援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6年7月,在總結試點單位經驗的基礎上,新聞出版領域體制改革全面展開。國有新聞出版單位經營部分轉企改制,標誌著我國的新聞出版企業在市場化的程序中邁出了一大步,優惠的稅收政策有利於降低出版單位轉企改制過程中面臨的市場風險和財務風險。
二、目前出版行業稅收政策的主要問題
多年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新聞出版行業的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持續穩定地保障了新聞出版行業的快速成長。但隨著國內外競爭的加劇,新聞出版企業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原有文化產業稅收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制約著新聞出版業的持續發展。
1.稅負明顯偏高
在圖書出版商需要承擔的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多個稅負中,增值稅佔據最大比例。我國新聞出版行業稅負明顯偏高,主要表現在出版環節增值稅稅率方面,相對於國外出版業,我國出版環節增值稅稅負偏高。一是稅率偏高。美國出版環節的增值稅稅率為5%,法國為5.5%,德國為7%,英國、日本、韓國、印度等國新聞出版業享受零稅率,而我國出版企業負擔的增值稅優惠稅率為13%,享受的增值稅優惠力度遠小於國外同行。二是相對於標準稅率來說,優惠力度不夠。德國新聞出版業增值稅與標準稅率相比低12個百分點,法國低14.1個百分點,西班牙低9個百分點,而我國新聞出版業增值稅稅率僅低4個百分點,對新聞出版業沒有體現出應有的扶持力度。目前,在國際出版行業劃分上,我國出版行業正處於由以印度、巴西為代表的第二梯隊向以美國、法國等發達國家為代表的第一梯隊過渡的階段。歐美髮達國家稅收優惠的最大特點是增值稅優惠力度大。由此可見,我國在稅率方面與之相比差距是普遍和巨大的,中國出版企業在與國外同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順利過渡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增值稅稅負的趨同。我國新聞出版業稅負高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作者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低。1980年9月國家頒佈個人所得稅法,這期間薪酬的個稅起徵點已經提高到3500元人民幣,而對稿酬的個稅起徵點卻一直是800元人民幣。稿酬雖然是由作者個人承擔納稅義務,但是由出版企業代收代繳,實際上加重了出版企業的負擔。
2.缺乏完整的稅收政策體系
我國對新聞出版業的管理缺乏完整的稅收體系,不利於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從立法角度看,我國新聞出版業稅收政策多為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形式上以“條例”“暫行條例”“通知”為主,其性質屬於部門規章。從政策角度看,稅收政策零散且單一,缺乏針對出版產業鏈各環節統一協調的稅收規定;優惠政策多為先徵後退、減稅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缺乏加速折舊、成本扣除等間接優惠措施,稅收激勵效果不明顯。從執行角度看,由於各地財政狀況差異巨大,在一些地區增值稅先徵後退的執行中,稅款往往不能及時退回,這無疑加重了這些地區出版企業的負擔。
3.稅收政策缺乏連續穩定性
我國出版業稅收政策多為部門規章,不少優惠政策具有明確的期限,缺乏長期性和穩定性,比如財稅〔2009〕31號和財稅〔2005〕2號明確規定,“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享受優惠的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2008年以後創辦的出版企業享受不到該政策帶來的好處。稅收政策的變動給企業預估未來利潤帶來不確定性,不利於促進社會資本向出版企業傾斜,也不利於出版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戰略。
4.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機會不平等
除了稅負偏高之外,國有出版企業和民營出版企業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機會尚不平等。根據財稅〔2009〕34號和〔2014〕84號兩個檔案,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民營企業不能享受上述優惠。這兩個通知主要針對轉企改制的國有出版企業,我國現行的稅收減免政策主要針對大型國有出版企業,民營出版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較少,在與大型國有出版企業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民營出版企業是我國出版行業的重要力量,差異化的稅收政策不利於我國出版行業形成有效率的發展格局。5.享受優惠的圖書種類少圖書是重要的文化載體,對於國民素質的提高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與國外新聞出版業稅收優惠政策相比,我國享受優惠的圖書種類更少。根據財稅〔2013〕87號檔案,出版環節享受到增值稅優惠的圖書種類僅限於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課本、專為老年人發行的報紙和期刊、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相比較而言,歐洲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的圖書種類廣泛,所有圖書均可享受到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看出,我國出版企業更多種類的圖書沒有享受到增值稅稅收優惠。
三、出版行業稅收政策的國際比較
從國際上來看,各國對出版業及出版物徵收的稅種、稅率差異較大,這與各國的政治制度、經濟體制以及文化傳統均有密切的關係。下邊選取一些發達國家進行比較。美國:政府對營利性出版機構和非營利性出版機構區別對待。對營利性出版機構,聯邦政府徵收5%的增值稅,15%~20%的企業所得稅,各州徵收5%~10%的營業稅,與一般企業沒有太大差別。對非營利性出版機構實行零稅率。政府對進口圖書實行免稅政策,對出口圖書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實行退稅政策。英國:一直以來,英國政府都對圖書、期刊、報紙等出版物實行零增值稅政策,除印刷環節外的所有出版環節均實行零增值稅政策,其他行業徵收17.5%的增值稅。法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法國政府對圖書徵收7%的增值稅;從2013年開始,對圖書出版物徵收5.5%的增值稅,對期刊徵收2.1%的增值稅。法國出版物的計稅基礎分完稅價和非完稅價兩種,出口圖書的計稅基礎為非完稅價格。丹麥:丹麥政府對圖書、期刊、報紙實行25%的增值稅,但是對發行在兩期及兩期以上的報紙實行零稅率。西班牙:西班牙政府對圖書徵收4%的增值稅,對報刊徵收6%的增值稅,對進出口圖書免徵關稅;從歐盟國家進口的音像製品稅率為3.2%~13.8%;從其他國家進口的音像製品稅率為9.1%~19%。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這些國家的出版業稅收政策更加優惠,更具有連貫性,同這些國家相比,我國改革開放時間尚短,財政收入有限,經濟狀況複雜,導致稅收政策連貫性和優惠力度與其相比還存在差距。
四、對改革出版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1.降低稅率,減輕出版企業稅負負擔
與國外發達國家新聞出版業相比,我國新聞出版業目前相對落後,文化事業單位的改制還沒有完成。為了加快出版行業的現代化步伐,促進出版企業儘早與國際接軌,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分步驟、分批次、分類別地以立法形式確定更加優惠的與國際趨同的稅率。一是延長優惠政策的執行期,在新聞出版業稅收立法前,避免因政策變動導致的出版企業稅負波動。二是以出版物類別而不是出版單位實行優惠稅率,首先對部分類別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及技術標準出版物明確更低優惠稅率,並提高其出口退稅率。這部分出版物類別包括:核心價值體系類、科技類、義務教育教材、高等教育教材、少數民族語言類、盲文類等,對其確定更低優惠稅率甚至零稅率。三是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銷售額、不同出版物以立法形式逐步明確所有種類出版物的有差別的優惠稅率,在遵守關稅承諾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外國出版物的進口關稅,提高國內出版物的出口退稅率,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分步驟、分類別地降低優惠稅率既有利於減輕我國的財政負擔,為其他領域降低稅率提供經驗,同時也體現了政策導向,有利於鼓勵社會資本向這些領域聚集,提高國民的基本素質和技能。四是提高稿酬***版稅***的個稅起徵點,從而間接降低新聞出版企業的研發費用。
2.梳理新聞出版業稅收政策,建立完善的出版業稅收政策體系
我國出版業起步晚、規模小、效益低,更需要做到各環節的稅負公平合理,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為出版企業減壓。應充分利用“營改增”的機會,梳理現行新聞出版業稅收政策,改變過去單一分散的稅收政策,建立既包括直接優惠政策、又包括間接優惠政策的完整的稅收體系,針對新聞出版業產業鏈,建立各環節相互協調、環環抵扣的稅收體系,避免從研發、出版到銷售各環節上出現稅收政策漏洞。
3.完善立法,給予出版業連續穩定的稅收政策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我國的稅收政策多數為部門規章,根據公報精神,加快“稅收法定”程序是當下財稅工作的重中之重。應該抓住這一重要機遇,以全國人大立法的形式,提高文化產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地位,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稅收政策的連續穩定性,為企業的發展創造穩定可預期的環境。
4.保證國有及民營出版企業稅收政策的一致性,促進民營出版業發展
民營企業和公有制企業一樣,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能夠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都能夠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壯大。《中國文化報》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民營公司出版的圖書佔據暢銷書七成左右,因而民營經濟在某種程度上更具活力和創新性。由於我國民營出版業起步晚,現階段仍處於規模小、融資能力差、抗風險能力差的不利地位,因此應該加大扶持力度。一是逐步實現民營出版企業與國有出版企業享受同樣的稅收法律地位和出版資格。二是可以考慮擴大民營出版企業能夠享受的優惠稅種範圍,逐步降低研發、採購、發行、印刷、銷售等出版鏈條上各個利益主體的稅負,為民營企業減壓。三是逐步實現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享受相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四是可以鼓勵部分民營出版企業和國有出版企業出資成立合營企業,這樣既有利於減少民營出版企業的發展障礙,又有利於增加國有出版企業的資金和活力。
5.對不同圖書實行差異化的稅收優惠
不同種類的圖書都能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都能夠促進文化的發展和繁榮。但另一方面,不同種類圖書的市場需求和社會需要存在差距,例如,有些專業性外文書籍的需求比較小,但對於專業領域來說是必要的,這類書籍的翻譯與出版工作需要財稅政策的扶持。應該對各類圖書在稅收立法中給予同等的法律地位,擴大出版環節增值稅的優惠範圍,逐步覆蓋所有圖書,在降低出版業增值稅整體平均稅率的情況下,按照有利於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發展需要和培養我國出版業優勢領域的原則,針對不同種類的圖書實行不同減免政策,既要體現稅收優惠,又要體現政策導向,建立扶持我國出版業未來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
五、促進出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行之有效的其他建議
現階段,我國的新聞出版業正處於體制轉型和格局調整的過渡期,稅收政策的調整和立法工作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新聞出版業的發展需要完整嚴密的稅收體系做支撐,筆者僅就現存問題做簡單總結。然而,稅收政策只是影響新聞出版業發展的一個因素,新聞出版業的發展還有賴於人才的培養、財政的支援、法律的完善、市場環境的優化等各方面的條件。此外,近些年來,隨著數字出版的快速發展,數字出版以其便捷性和邊際成本低廉對紙質出版造成一定的衝擊。筆者認為,數字出版物與紙質出版物屬於替代品關係,現階段我國將數字出版物視同軟體產品徵稅,不盡合理,應該明確界定兩者的範圍。對於電子出版這一新興事物,應該參考發達國家稅收政策,參照紙質出版物稅收政策制定合理的稅率,以平衡其與紙質出版之間的關係,減輕傳統出版企業的壓力。可以肯定的是,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和移動終端裝置的普及,新聞出版業向數字化領域邁進是必然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艱難的過程。線上視訊企業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能否吸引使用者、能否創新盈利模式將成為出版企業能否生存的關鍵。稅收政策應體現引導扶持、長期穩定的原則,為新聞出版業留出轉型成本和創新盈利模式的時間,使傳統出版企業產品的數字化過程能夠順利進行。
篇二
《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政策探討 》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作為一種投資工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稱“PE”***在二戰後起源於美國,隨後傳入歐洲各國,在推動這些國家創業投資和科技進步方面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主要用於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及提供增值服務,最終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退出而獲利的一類投資。不向公眾公開募集資金,在歐美國家其主要投資者為個人,投資模式靈活,投資方法多樣,投資範圍廣泛,投資監管相對較少,主要進行創業投資及開展併購業務。自2007年新的《合夥企業法》實施以來,我國新設基金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夥制。公司型基金組織形式由公司法進行規範,可通過設立專業管理團隊的模式進行自我管理,也可以不設管理團隊,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型基金由合夥企業法進行規範,是在美國採用最廣泛的組織形式,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簡稱“LP”***與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簡稱“GP”***。前者作為出資人,僅提供資金,不參與投資決策及日常管理,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後者通常既是投資人又是管理人,按照基金募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約佔1%***出資,負責基金的投資決策及日常管理,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通過合夥契約確定雙方的利益關係,投資人僅獲得投資回報,基金管理人因進行管理而獲得管理費,同時獲得回報分成。在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時,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非常重要,一方面因為組織形式會影響投資機構的運營效率,最終一定程度上影響投資效益;另一方面不同組織形式所依賴的法律基礎不同,因此也產生了課稅差異。
二、稅收政策影響分析
稅收政策是國家巨集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於需要大力支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各國政府普遍採用稅收政策支援和促進其發展,給予多項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政策能夠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比其他投資渠道擁有優勢,給投資者良好的政策預期,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資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不完全有效,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存在外部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進行創業投資,其所投資企業一般都是高新技術企業,這些企業的研發成果很容易被其他企業模仿而產生正的外部性。而正的外部性的存在會導致供給不足,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減少因此而產生的消極影響。其次表現為風險與不確定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專案大約有1/3以上會失敗,投資失敗的比例較高,總體來說屬於高風險行業,收益又具有不確定性。而資本又是逐利的,高風險必然要求高回報,這會使得資金供給不足。而給予稅收優惠的目的正在於此,通過稅收優惠可以對資金提供者的風險給予一定的補償,降低其投資成本,從而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國際經驗也表明,稅收優惠政策對吸引更多資金進入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鼓勵民間創業資本活動,建立各種所有制的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引進國外專業化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促進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起源地美國,歷史資料也表明,投資額和國家對資本利得的徵稅率呈現完全的反比例。資本利得稅稅率越高,投資額越小。因此美國國會數次降低資本利得稅稅率,最低降至20%,同時還規定滿足條件的投資額可以抵免所得額,對持股時間超過一定年度的資本利得給予較低的稅率等多項優惠政策。
三、我國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一***現有稅收政策
公司制和有限合夥製作為主要的組織形式,前者是納稅實體,而後者不作為納稅實體,稅收的繳納分別由不同的稅收法規進行規範,所以分別對其稅收政策進行梳理。在整理的過程中,分別投資人、基金、基金管理企業或基金管理人四類納稅人,對其所得分類進行整理。
1.公司制相關稅收政策。公司制基金稅收同其他公司制企業一樣,相關收益採取先稅後分的原則,而投資人是否需要就取得的收益納稅取決於投資人是法人還是個人。公司制企業的所得稅繳納是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規範的,因此以該法為基礎,結合個人所得稅法等其他的稅收法規。
2.合夥制相關稅收政策。根據相關規定,在我國合夥企業不作為納稅實體,而是將合夥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別由合夥人各自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下表2為有限合夥制下各方所得及相應的稅收政策。
***二***稅收政策在各地的落實情況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存在不明確的地方和稅收空白,實際執行中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以我國股權投資基金髮展較好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為例,檢視上述稅收政策的落實和執行情況。根據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三地釋出的促進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相關的政策檔案,對三地相關的促進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整理。三地政策通知中稅收政策部分都只是針對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主要圍繞納稅義務的承擔、具體所得稅目和稅率等問題展開,未涉及公司制基金。三地對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企業的所得,均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由合夥人各自繳納稅款。但針對某項所得屬於具體哪個稅目,各地規定並不一致,而稅目不一致,稅率相應也是不一樣的。比如北京市規定,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而上海市對合夥人進行了區分,分為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和不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前者的所得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後者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的稅率納稅;深圳市的規定和上海一致。對法人合夥人取得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納稅,首先三地均規定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屬於稅後收益,可直接分配給合夥人,合夥人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執行;其次對專案退出而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納稅三地均未提及。而法人合夥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可以同從其他法人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一樣免稅,無明確規定。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地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和執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部分存在稅收空白的地方在執行過程中並沒有進一步明確。
***三***存在的問題
1.不同組織形式下同類所得稅收政策不一致。對股權退出時的轉讓收益,公司制下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分配給個人投資者後還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有限合夥制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可直接按照分配所得的股權轉讓收益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導致同是個人投資者,卻因選擇了不同的組織形式,最終繳納的稅款不一致。另外,公司制基金如將資金投資於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開展創業投資業務,在投資滿兩年時,可以投資額的70%抵扣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且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結轉。根據規定,享受該優惠政策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就是要工商登記為法人企業。有限合夥制基金作為合夥企業,不是法人企業,也就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其投資人也就不能以投資額抵免應納稅所得額。同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收入可以免稅,而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不適用於合夥企業,所以,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法人合夥人所分得的股息收入是否免稅沒有明確規定。
2.回報分成收入如何納稅。回報分成是GP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收益中獲得的回報,一般是投資收益的20%左右,具體比例視管理人團隊的業績、口碑等情況而定。一般LP為了約束GP,要求GP以基金總額1%的比例出資,而且LP為了鼓勵GP,同意將基金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分配給GP。我國現有稅收政策對回報分成收益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應該作為類似於管理費的服務性收入,還是視為股息紅利所得?在GP是公司制的情形下,這部分收入是應該作為其他收入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按照股息紅利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同時是否應該區分GP因投入一定比例出資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在GP是有限合夥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個人分得的回報分成是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還是股息紅利所得?同時回報分成還存在回撥機制,即在基金最終清算時,若整體的收益率未達到事先約定的回報率,則GP需要將原先的回報分成退還,對這部分收入已繳納的稅款該如何處理,稅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
3.虧損彌補問題。對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其虧損額會在以後年度得到彌補,公司按照彌補虧損後所得納稅。而稅法明確規定,合夥人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因此有限合夥制基金虧損如何及時彌補就成為一個問題。由於基金一般投資期限較長,屬於長期股權投資,在基金成立初期,出現虧損的情形是常見的。目前政策對虧損彌補缺乏相關規定,不利於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該行業。
4.稅負偏高且優惠政策單一。與其他行業相比,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沒有享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稅負偏高,與國家大力支援該行業發展的初衷不一致。股權投資基金主要用於創業投資和企業併購,因此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對推動高新技術企業、中小企業的發展有很大促進作用。在美國等私募基金髮展較好的國家,都給予了該行業多層次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國對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僅有一項,過於單一且條件嚴格,並沒有對該行業的發展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
四、完善我國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結合美國、英國、法國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較為發達國家的稅收政策,提出如下改進建議。
***一***基金本身均作為“投資管道”而非納稅主體
無論是哪種組織形式,基金本身都僅作為“投資管道”,而不是納稅主體。在基金層面均不繳納稅款,按照“先分後稅”的方式,由所得最終獲得者也就是投資人按照所得類別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在這樣的稅制安排下,投資者在選擇組織形式時,無需再考慮稅收的影響,而僅僅按照運營效率等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這類似於國家對公募基金的稅收政策。同時,這樣的政策在歐洲部分國家是有先例可循的。根據稅收的公平原則,應給予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等的稅收優惠。因此,對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應該允許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都享受該優惠政策。這樣才能讓優惠政策惠及整個行業,促進創業投資和科技進步。
***二***對涉及的所得按照不同類別徵稅
在基金不作為納稅主體的情形下,納稅義務均由最終的投資者來完成。在投資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所得包含以下幾類:
1.股息、紅利所得。這類所得屬於稅後收益,在基金分配給投資者後,由投資者直接納稅。對法人投資者,應明確該類所得在滿足條件時免徵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應按照相應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即股權投資基金退出被投資企業後,所獲得轉讓收入或清算收入超過初始投資成本的部分,對法人投資者,應視為財產轉讓收入,併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按照相應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符合創投投資抵減的部分應直接由投資者按照持股比例計算能夠抵扣的額度並抵扣;對個人投資者,應作為財產轉讓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與法人投資者一樣,也應該允許個人投資者對符合條件的投資額抵扣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股權轉讓所得,應根據持股期限給出不同的優惠稅率,持股期限越長,稅率越低,以鼓勵長期投資。
3.管理費收入。基金按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基金管理企業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無論管理企業採用哪種組織形式,都不作為納稅實體,均由其投資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法人投資者,應併入其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應明確是作為勞務報酬,還是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4.回報分成收入。這部分收入的稅收政策也是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稅收政策中最不明確的部分,這部分收入到底是應該同管理費一樣,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還是作為股息、紅利收入?由於回報分成是私募股權投資中投資人約束和激勵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方式,所以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有助於更好的促進該行業的發展。同時在制定政策時要考慮回撥機制下,已繳納稅款的回報分成退回時,已繳納的稅款如何抵扣。
***三***制定虧損彌補辦法
在基金作為投資管道的情況下,應該允許基金投資人以自己在基金中享有的虧損份額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無論是法人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這樣在基金成立初期,基金投資人在不能獲得投資回報的情況下,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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