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案例分析
農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而土地是農業發展的基礎,農業要發展,農村要穩定,農民要富裕,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土地問題。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糾紛大量增加,其主要型別主要表現為因土地徵收而引發的糾紛和在土地承包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陶某3年前與村委會簽訂了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兩年陶某一直在縣城做生意,沒有時間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與鄰居李某協商後,簽訂了土地轉包協議,將承包土地轉包給李某經營。村委會得知後,以此事沒有徵得村委會同意為由,認定轉包協議無效,並說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會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雙方爭執不下,陶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保護其承包土地的轉包權。法院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判定:陶某與李某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不需經村委會同意,只要到村委會備案即可。
篇2:
1993年6月1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與某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畝,承包期限為十年。後來,李某進城務工。1996年,該村村委會響應鄉政府號召發展蔬菜種植,蔬菜基地安排到村東頭公路兩側,李某有1.5畝土地在蔬菜基地範圍內。因李某考慮到種植蔬菜比較麻煩,就委託當時的村支書找願意種菜的人種這塊地,相關的費用則由種菜的人承擔。該輪合同到期後,該村村委會沒有同村民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該村也未進行土地調整,各家庭仍然種著原來的土地。2008年7月6日,該村村委會擅自將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1.5畝以機動地的名義發包給了張某。李某因此將村委會告上法庭。
篇3:
王女是王村人,26歲嫁到趙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會分給王女承包地2.3畝,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後一直居住在趙村,但沒有在趙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會以王女已經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為由,口頭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 2.3 畝土地已被村裡按照規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會交涉,要求繼續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會拒絕。最後,王女將王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王村村委會強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為無效,該 2.3畝土地由王女繼續承包,並由王村村委會賠償因此給王女造成的損失。
篇4:
2005年,甲村王某與村委會簽約承包本村果園,承包合同規定,王某對果園的承包期為15 年,每畝每年承包費為 100元。王某一家還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並於2008 年搬到城裡居住,漸漸無暇顧及所承包的果園,果園正常的管理和經營沒有了保障。
2008年 12月,王某將自己所承包的果園以每畝每年 260 元的承包價格,轉包給同村的李某經營。轉包期以王某果園剩餘承包期為限。 果園原來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會交付。
後來,村委會以該果園屬於村集體所有,王某無權轉包謀利,遂將王某轉包後的果園強行收回並轉包他人。王某在與村委會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做出裁決,村委會有權收回王某的果園。王某不服,又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村委會返還果園並賠償損失。
篇5:
2001年12月,村民李某與當時的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村委會將村屬的15畝承包地承包給李某經營,承包期限為30年。合同簽訂後,李某對所承包的土地進行了重新規範和整理,並在投資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會進行了換屆選舉。換屆後的村委會以原村委會與李某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召開村民大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為由,將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強行收回。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有效,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