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處置案例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過程,土地供需矛盾凸顯。對閒置土地的清理和處置也成為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案例一:2011年,南頭鎮通過對個人、企業、公司及金融業的存量用地進行全面清查,統計出全鎮目前總存量用地面積共593宗,大約1600畝,其中包括17宗工業用地約220畝,576宗商住或住宅用地約1380畝。南頭鎮爭取中山市國土資源局授權鎮政府落實監管措施,通過制定鼓勵政策和挖潛、置換等辦法,收回按政策規定應當收回的土地,充分利用倒閉企業的閒置土地,騰籠換鳥,盤活資產,破解土地緊缺難題。目前已對南藝皮革廠、正興印染廠、貝萊爾電氣有限公司、巨集發機械廠等企業進行土地收回處理,計劃用於優質企業增資擴產。

  案例二:自2007年以來,阜沙鎮創新方法,強化措施,共盤活閒置用地1300畝,約佔已開發用地的26%,成功促使130家企業投產或擴產,取得較好的成效。

  案例三:2005年港口鎮一方面用於發展的土地資源緊缺,另一方面卻有大量的土地被閒置。針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程度低、產出率不高的局面。去年該鎮辦理了32個專案的報建手續,共消化閒置用地600多畝。這幾項舉措將有利於防止土地閒置浪費,緩解該鎮發展用地緊張的局面;同時,土地資源的有效整合,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也有利於提升城鎮的土地價值。

  案例四:2004年以來,黃圃鎮重新整理用地近800畝,置換專案10個;清理閒置用地1200多畝,引入新專案15個,取得良好成效,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今年1-9月,全鎮實現生產總值64億元,比增25%,增速全市排名第二;工業總產值228億元,比增35.8%,總量全市排名第三,增速全市排名第一;國地稅收入6.57億元,比增22.4%,其中地稅增速全市排名第二。

  篇2:

  2005年7月,某市一工業企業通過協議出讓,以1000萬元的價格取得某國有土地使用權,並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面積為3500平方米,其中應動工開發建設的面積為3000平方米,總投資額為1.5億。該企業在當月取得了建設用地批准書後,隨即開始動工建設。但由於資金問題,在投入了3000萬元、已動工建設900平方米廠房後,於2006年7月起自行停止了建設。由於該塊土地長期得不到開發利用,市國土資源局先後兩次發文通知該企業到該局進行處理。

  2008年8月,市國土資源局對該企業作出無償收回閒置土地的處罰。該企業不服,認為其已對該地塊投入建設資金總計4000萬元,並已在該土地上建設了900平方米的廠房,所以該土地應不屬於閒置土地。

  篇3:

  原告江西華興工貿公司於2002年6月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一塊麵積為42040.21M2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新干縣建設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期限自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其應建設廠房佔地面積為7600M2,辦公樓佔地面積為600M2,職工宿舍佔地面積為1200M2。截止2003年4月,原告僅動工興建了佔地面積為1706.3M2的廠房一幢,此後一直未再進行開發建設。原告營業至2004年1月份停業至今,2005年1月13日被登出稅務登記。

  2005年7月,被告縣國土資源局對原告閒置土地的行為開始調查取證,並於同年12月28日舉行了聽證會。經縣人民政府發文批准,被告於2006年1月18日作出《收回閒置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決定依法收回原告受讓的42040.21M2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告隨後申請行政複議,2006年4月11日,吉安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複議決定,維持被告作出的《收回閒置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為此,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撤銷《收回閒置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理由為:1、在其取得的42040.21M2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有一條高壓幹線未能遷移,而根據其與金川鎮人民政府、縣計劃委員會簽訂的協議規定,遷移高壓幹線的工作應由縣計劃委員會負責。高壓幹線未能及時遷移是其中止開發、建設的主要原因,是因政府行為造成的,其沒有閒置土地的行為;2、該公司取得的42040.21㎡國有土地使用權,實際能利用的僅有21021.89㎡。公司已利用7038.13㎡***廠房1859.69㎡、舊辦公樓4813.57㎡、圍牆364.57㎡***,已超過可利用面積的1/3。因此,被告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