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廈門外資公司註冊
想在廈門註冊外資的公司來經營,需要怎麼做註冊啊?看完小編整理的後你就會明白了!文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外資公司註冊流程
1.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2. 授權委託書;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專案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覆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覆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臺灣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影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保局申請批覆,但本批覆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專案量身制定***;
12. 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許可的其它有關檔案\證件。
外資公司註冊所需材料
設立申請書***簽字***;
可行性研究報告***簽字***;
投資方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
投資者自即日起六個月內真實有效的資信證明;
外資公司章程***簽字******3份***;
董事會成員名單***每名董事親筆簽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別,國籍,擔任職務,身份證號碼,任期,簽字***;
董事會成員身份證明***要求帶中文翻譯***;
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董事委派書***原件***;
市工商局《企業名稱登記預先核准通知書》;
生產場地及註冊地址的房屋租賃協議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權證明***要求房產地質與租賃協議地質一致***;
其它需要報送的檔案。
注:標的報送影印件,其他必須報送原件。 附:
1、 由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公司合法開業證書的影印件,外國個人投資者提供護照影印件;港澳臺個人投資者提供相關身份證明。
2、 由投資者所在國或所在地區的銀行資信證明。資信證明中一定要註明公司的賬戶開立後資金往來的信譽情況,並由該行負責人或業務經理簽字***提供原件***;
3、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包括設立目的、業務範圍、設立地點、設立期限等,申請書需由公司法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印章
4、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5、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總公司背景介紹、市場分析、經濟測算;
6、 由投資者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的任命書***提供原件***;由投資者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命書***提供原件***;
7、 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或總經理、副總經理的簡歷,身份證明。外籍人員提供護照影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鄉證影印件;
8、 提供辦公地點租賃協議書,租期至少一年***影印件***;
外資管理性公司註冊條件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國公司為整合管理,研發,資金管理,銷售,物流,以及支援服務等何種營運職能而設立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累計繳付的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且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於3個;或者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於6個。
3、管理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外資管理性公司設立所需材料: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5、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8、公司住所證明;
9、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10、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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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企業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常有客戶向我們諮詢外資企業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職責。這些客戶中有許多都經歷過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事情。在某些情況下,對公司業務有巨大影響並實際控制公司經營的董事或總經理會拒絕執行投資人的指令,甚至為了謀取更多個人私利而威脅投資人。
外國投資者通常認為管理問題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固有的,而他們獨資控股的企業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然而,這種觀點並沒有考慮到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職責。在本文中,我們將闡明為何適當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對外商獨資企業也極為重要。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董事會至少由三名董事組成,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的強制規定。董事應由股東任命並向主管登記機關登記。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公司可以例外地受益於簡易決策機制,它們可以僅設一名執行董事來代替董事會行使職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由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或公司章程中列為高階管理人員的其他人員組成。在中國,通常要對總經理進行強制登記,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登記則是選擇性的。
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一職,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也均可以被任命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具體人選必須經公司章程確認。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正式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行事,因此投資者應當格外小心,務必做出一個既實際又安全的任命決定。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
1. 董事的職權
董事應通過董事會行使職權,而董事會則對股東負責。***注意:這一點不同於中外合資企業,在中外合資企業中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公司法》第47條對董事會的職權做了如下規定:
***1*** 法定職權: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通過的決議;制訂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根據股東的批准或決定***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並決定該等管理人員的報酬。
***2*** 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公司的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多數情況下,公司章程還會列明許多必須由董事會決定或批准的事宜。
在由於法定原因或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必須由董事會做出或批准決定而又很難得到董事簽字時,問題常會產生。比如說,股東想要增加註冊資本,但是有一名董事不同意或者不予配合,假設非要得到該名董事的同意***例如該章程規定必須經董事會一致同意***,那麼股東就必須先替換這名董事,然後才能申請增加註冊資本。
2. 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職權
高階管理人員應由董事會任命及罷免。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就此另外做出規定,總經理就有權提名任命或罷免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根據《公司法》規定,總經理應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此外,總經理還應當從事公司章程規定的或董事會決議授權的活動並就公司章程規定的或董事會決議授權的事項做出決定。
在實踐中,為了防止總經理過度控制公司的經營,避免其謀取私利,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對總經理的職權範圍和許可權做出明確的規定;或者可以通過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對此做出確認。當然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予以規定的同時,進一步在董事會決議中確認。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
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的工作總伴隨著一定的義務。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的法定義務;《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和第151條就忠實勤勉義務的內容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若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未盡職責或玩忽職守,可能會導致如下民事責任:
***1*** 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因從事違反其義務的行為而獲取的收益應收歸公司所有。
***2*** 同時,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職務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該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應負責/有義務做出賠償。注意:若涉及第三方,公司一般應負責賠償第三方損失,隨後公司可以向有責任的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追償。《公司法》第152條還明確規定股東有權要求監事或董事會起訴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若監事或董事會不予起訴,或者情況緊急,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除了經濟賠償責任以外,如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或挪用資金等犯罪的,該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還可能因其違法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取決於其違法行為是否達到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標準。
對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監督
2006年修訂的《公司法》強制規定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在內的所有中國公司都必須設監事。監事作為公司的外部監察,主要負責監督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確保其符合中國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監事可以要求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糾正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正因如此,法律規定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在實踐中,外國投資者總是限制監事發揮作用,任命一些對中國業務一無所知的人員擔任監事。在許多案例中,投資者都自己積極主動得對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他們也的確有權隨時終止董事的任期,並能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總結和建議
要改善外商獨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首先須起草好公司章程,妥善分配股東、董事會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利,便於董事會內部以及高階管理人員之間進行決策。
其次,務必謹慎任命實際參與業務經營、能為公司帶來效益、與股東溝通良好、在必要時能執行股東指令的人員擔任董事和經理。董事會還應就公章管理、高階管理人員批准合同或參與其他活動的權限制定詳細規定。
最後,對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也很重要。即使是設計完美的制度也可能因為執行監督缺失而被濫用。經過多年經營,董事和經理可能會習慣於一種事務處理方式,而將設計制度時確定的分權和制衡原則拋諸腦後。股東則應確保他們遵守這一原則,或者任命監事來完成此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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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議注意如下事項:
***1***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治理結構,要求董事會就職權、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等事宜制訂具體的規章制度;
***2*** 謹慎選任董事和總經理;
***3*** 不要讓經理掌握過大的權力-特別是當該經理是外聘人員時。
***4*** 建立公司經營監督機制,讓監事進行相關監督從而確保既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得到有效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