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糾紛案例精選
為了維護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糾紛時有發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金某系巫溪縣城廂鎮門洞村板棚社農民,2001年舉家遷往巫溪縣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將自家房屋出售給同村村民譚某,並將承包的土地、山林無償、無限期地轉包給譚某。2003年,國家實行退耕還林政策,金又將轉包的部分山林收回。2006年,因該縣修建五溪口電站需徵用譚轉包的耕地和林地,雙方就徵用耕地和林地補償費的歸屬發生糾紛,金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土地、山林轉包關係,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經營權。
篇2:
王女是王村人,26歲嫁到趙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會分給王女承包地2.3畝,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後一直居住在趙村,但沒有在趙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會以王女已經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為由,口頭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畝土地已被村裡按照規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會交涉,要求繼續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會拒絕。最後,王女將王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王村村委會強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為無效,該2.3畝土地由王女繼續承包,並由王村村委會賠償因此給王女造成的損失。
篇3:
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6年前,他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給村民張三。合同約定,轉包費每年1000元,轉包期限15年,轉包費1.5萬元,一次性付清。2007年王男在市裡買了房子,一家三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村委會認為王男遷出戶口後,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應該再收取土地流轉費,要其將2008年以後剩餘的土地轉包費用返還村委會。王男卻認為,自己轉包土地在先,遷出戶口在後,收入應該歸個人所有。雙方爭執不下,村委會將王男推上被告席。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剩餘的轉包費用歸村委會所有。
篇4:
李某女嫁到張村後,由張村村委會分給承包地2畝,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後李某因雙方感情不和與丈夫離婚,搬回孃家居住。張村村委會以李某已經離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為由,口頭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2畝土地已被村裡按照規定收回。李某多次同村裡交涉,並證明她並沒有在孃家村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繼續承包張村的土地,遭張村村委會拒絕。最後,失去土地的李某將張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張村村委會強行收回李某承包地的行為無效,該2畝土地由李某繼續承包,並由張村村委會賠償因此給李某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