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簡稱為“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於農、林、牧、漁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取得,也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土地承包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其權利的取得,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與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期限內,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對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流轉。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權利取得時確定的農業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將農用地轉變為非農用地。農、林、牧、漁業用地之間用途的轉變,依有關法律規定,並不得違反承包合同的約定。
4.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調整與保護。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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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辦證條件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於民事行為的,也有非基於民事行為的,以下予以分別說明:
基於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
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於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非基於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在這裡主要是繼承問題。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範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於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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