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考點之土地糾紛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就叫土地糾紛。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土地糾紛的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土地糾紛的分類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四類:


  ***1***土地確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不同主體間就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或界限等問題產生異議而引發的爭議糾紛。

  ***2***土地侵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對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構成侵害,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引發的爭議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包括髮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同成員***承包戶***之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與外村承包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各類糾紛。

  ***4***土地行政爭議。此類糾紛是指因相對人對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的爭議糾紛。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土地糾紛的解決途徑

  不同型別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人民政府作出確權處理。未經人民政府作出確權處理,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4***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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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糾紛的特徵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它有以下特徵: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式。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⑤用地手續不完備;

  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複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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